①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手中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刀子的刀刃上、现场门厅台阶南4m正对门厅13×4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现场门厅平台由北向南至台阶成趟暗红色斑迹处提取的擦拭物上、现场门厅台阶南4m,东2.5cm处,170×13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现场大厅内距北墙200cm,距东墙102cm处,644×327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观场接待室门口西侧48cm靠北墙地面132×17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均检出人血,均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②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手中的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尖刀刀柄上检出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于欢的基因分型。 ③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所穿的浅蓝色带腰带的牛仔裤上检出人血,支持为被害人程学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④在送检的被告人于欢所穿的藏蓝色FAIRWHALE牌夹克上检出人血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告人于欢和被害人郭彦刚的基因分型。 ⑤在送检的现场接待室内距北墙70cm,距西墙350cm,150×5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斑迹上检出人血,支持为死者杜志浩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⑥在送检的现场接待室内距南墙117cm,距东墙160cm,150×50cm范围内提取的暗红色的斑迹检出人血并获得混合基因分型,包含被害人程学贺和郭彦刚的基因分型。 8.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柳)公(刑)鉴(毒)字[2016]104号毒物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意见:在死者杜志浩心血中检出乙醉成分,含量为148.0mg/100mL。 9.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聊)公(刑)鉴(遗传)字(2016)903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①在送检的现场门厅台阶南4m,正对门厅13×4m范围内南侧、北侧、西侧靠北位置提取的暗红色斑迹检出人血,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②在送检的带有暗红色斑迹的尖刀刀尖、刀刃、刀刃刀柄结合处均检出同一男性人血,支持为被害人郭彦刚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刀柄处检出一男性人血,支持为被害人程学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五)视听资料 1.出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案发当晚出警情况。 2.从厂子门岗摄向办公楼的监控、从办公楼摄向大门口方向的监控、办公楼内的监控显示:2016年4月14日16时许有多人陆续开车来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直至21时50分许,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22时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出来办公楼,有人回去。22时21分许,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进入接待室后要钱一方受伤的、没受伤的陆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快速驶出公司。 3.办公楼内一楼西向东的监控显示民警及其他人员进入接待室的情况。 4.于欢指认现场录像,于欢指认作案现场位于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接待室东南角窗户北侧,自称在接待室内靠东墙南边那个办公桌东头拿的刀子。 (六)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