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因杜志浩被害死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7人应得丧葬费29098.5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被害人严建军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于5月9日出院;童年5月12日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治疗,5月21日出院,在解放军总医院共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被害人程学贺受伤后在冠县人民医院治疗15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物证 冠县公安局民警在案发现场从被告人于欢手中扣押单刃尖刀一把,在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扣押于欢作案时所穿的带有腰带的浅蓝色牛仔裤一条、藏蓝色夹克一件、黑色耐克运动鞋一双、蓝色横条纹短袖T恤一件、黑色袜子一双、酒红色内裤一条。已经被告人于欢当庭辨认是其作案工具和作案时所穿的衣物。 (二)书证 1.被告人于欢的户籍证明,证实于欢1994年8月23日出生等身份信息;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户籍证明,证实各自身份情况。 2.赵荣荣与苏银霞之间的借款合同、借据、收到条、转账委托书、转账凭证、二手房买卖合同等证实二者之间的借款、还款事实。 3.被害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医院病历,证实四人伤情及救治过程。 4.严建军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证实严建军2016年月12日至2016年5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49693.47元。 (三)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1.冠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 现场位于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安全生产办公室)内,办公楼门靠中部朝南开,为电动玻璃门禁,门厅外是一抱厦台,两侧为坡道,南侧是台阶,台阶往南院内地面为水泥砖铺地面,与楼门相对应抱厦台上放油一方地桌,桌周围凌乱放有3把单椅、2个塑料凳、3个马扎,桌上及周围地面上散落有凌乱的竹签、蔬菜串、花生壳、烟蒂、啤酒罐盒、一个“百年泸州”和一个“全兴大曲”酒瓶、纸杯、矿泉水瓶等,此西地面上有一个长方形烧烤箱,箱内及周围地面上有散落的木炭、炭灰,西侧门台上方有一只线手套(上有烧灼痕),该门台地面上自门口至门台南侧台阶及台阶南侧南北3.2米,东西13米范围内有凌乱的成趟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