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室门朝北开,进入室内,该接待室门东靠北墙放有文件橱,此南靠东墙放有两张办公桌,桌上有电脑,钟表等,桌南北各放一办公单椅,靠东南角有一空调,与屋门相对应靠南墙放油一鱼缸,鱼缸西侧靠南墙并放有两张办公桌,此北靠西墙放有一三人沙发,此东放一茶几,茶几上有一只线手套,相对应东侧放有一对单人沙发,其中南侧沙发左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菱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右侧扶手上印有一左脚方块形花纹泥土鞋印(照相提取),脚尖朝西,北侧沙发北扶手上有凌乱的波浪形泥土鞋印印痕(照片提取)。此北靠北墙放有纸箱、花盆等。该室内地面上凌乱有烟蒂、烟盒等。沙发南侧、北侧、东侧地面上可见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该室内至走廊、门厅、门口地面上有滴落血迹(棉签蘸取)。 2.辨认笔录 ①于欢2016年4月15日12时29分至12时37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2016年4月15日13时40分至13时4x分(判决书照片中被遮盖)辩认出郭彦刚;2016年4月15日12时53分至12时57分辨认出程学贺。 ②苏银霞2016年4月15日12时00分至12时06分辨认出郭彦刚,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带头的“小X子”(被遮盖);2016年4月20日10时20分至10时25分确认出程学贺,指认他是2016年4月14日到其厂子里要账的其中一名男子;2016年4月15日12时08分至12时14分辨认出杜志浩,指认该男子就是昨天到其公司要账的那名穿白色上衣并且下巴一撮胡子的瘦子。 3.指认现场笔录 2016年4月15日16时25分至16时31分,于欢指认捅人现场和拿刀子位置。 (四)鉴定意见 1.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4月28日出具的(冠)公(刑)鉴(尸)字[2016]00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杜志浩上腹部正中见一纵行2×0.5cm哆开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一锐一钝,创壁光滑,创腔内见脂肪组织,深大腹腔,腹部正中创伤进入腹腔创道斜向右后上方经大网膜至肝右叶造成肝固有动脉2cm裂伤口及肝右叶下侧面裂伤长4cm深8cm,创道长15cm.论证:根据杜志浩上腹部的损伤形状、特征分析,该损伤符合被他人用锐性致伤物(如单刃尖刀之类)在外力作用下所形成。鉴定意见:杜志浩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