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5月4日出具的(冠)公(刑)鉴(伤)字[2016]25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严建军左腹部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4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根据病历记载,创伤位于脐左侧锁骨中线,边缘尚规则,伤口周围可见活动性渗血,深达腹腔,并可见小肠外露。分析说明:根据检验所见损伤特征分析,伤者严建军的损伤符合锐性外力所形成;结合病历及影像资料分析,严建军确证存在左腹部外伤后,造成小肠距屈氏韧带100cm处贯通伤,有肠内容物溢出,如不及时行肠修补术、小肠裂口全层缝合+浆肌层包埋术,将危及生命。上述损伤对人体重要器官功能有严重损伤。鉴定意见:严建军之伤情属重伤二级。 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10月13日出具的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2693号鉴定意见书,对郭彦刚伤情重新进行鉴定,记载:右侧胸背脊住见一条长度为4.0cm的皮肤瘢痕;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二级。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聊检技审[2016]4号对郭彦刚伤情审查意见:经审查,郭彦刚被刀捅伤后造成右侧液气胸,右侧肺脏压缩达到70%以上,伴右肺下叶肺不张,伤后血压降低、心率增快、血红蛋白明显降低,具备手术指证,虽然术前心跳停止不得不改变治疗方案,但心跳停止充分说明了其伤情危重。综合分析,同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中“被鉴定人郭彦刚遭他人持械作用,致血气胸伴肺萎陷,失血性休克等,已危及生命,且具有手术适应症,评定为重伤”的鉴定意见。 4.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5月10日出具的(冠)公(刑)鉴(伤)字[2016]25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伤者程学贺左胸部锁骨中线第6、7肋间可见一横斜行皮肤创伤为2.8cm,创缘较整齐,创角锐,已缝合。分析说明:根据检验所见损伤特征分析,伤者程学贺存在左侧腹腔积血,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评定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程学贺之伤情属轻伤二级。 5.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冠)公(刑)鉴(伤)字[2016]23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刘付昌之伤情属轻微伤。 6.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16年4月27日出具的(冠)公(刑)鉴(伤)字[2016]2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所见:伤者于欢左项部可见一横行表皮剥脱为1.1cm,结痂;左肩部可见多处皮下出血,大4×0.3cm小0.7cm。鉴定意见:于欢之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7.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聊)公(刑)鉴(遗传)字(2016)135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