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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撤回具有程序瑕疵的股东会决议?

来源: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作者: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案情简介】2014年3月,虞某、林某、蔡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海马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虞某占股28%,任公司监事、林某占股50%,任公司执行董事、蔡某占股22%。2015年1月,公司将其在锦江国际酒店的经营业务发包给股东虞
【案情简介】2014年3月,虞某、林某、蔡某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深圳市海马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中虞某占股28%,任公司监事、林某占股50%,任公司执行董事、蔡某占股22%。2015年1月,公司将其在锦江国际酒店的经营业务发包给股东虞某,经营期限为3年,合作过程中,双方因承包金额缴纳事宜发生一定分歧。2016年2月7日,林某在未通知虞某的情况下,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召开股东会,蔡某委托林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此次股东会形成以下决议:1、不同意虞某提出的改选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提议;2、公司已依照法律规定将锦江国际酒店经营权承包给虞某,虞某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缴纳承包金,公司不同意虞某提出的适当降低承包金之无理要求,若虞某此后有任何拖欠缴纳承包金之行为,则公司将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与其解除合同。2016年4月,虞某以公司在2月7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两项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为由向法院分别提起确认效力和撤销以上决议的诉讼。法院受理后,林某于5月3日再次召集公司全体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召开股东会,对2月7日的股东会的议题重新表决并且撤销了2月7日的股东会决议。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会出席对象的扩大有强制性的规定,深圳市海马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也未作出相应限制性规定,故虞某提出的非股东人员不能参加股东会理由不成立;2、林某在执行董事改选前即便任期已满,召集并主持召开股东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3、除非存在不适用代理的情形出现,则蔡某委托虞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可行有效,虞某主张股东身份关系不能委托的理由不能成立;4、股东会会议并未就监事和执行董事的换届选举问题作出决议属于公司自治范畴,不属于司法审查范畴。综上,2016年2月7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确实存在程序瑕疵,但公司5月3日再次召开的董事会是对2月7日董事会决议的撤销,并且重新对决议内容表决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故法院驳回了虞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案分析如下:我国《公司法》的立法本意在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需要公司自治机制调整,以最大限度地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股东会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程序存在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有被补救的可能性,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撤回和追认的方式得以解决。股东会决议撤回应当通过与原决议相同的方式进行,瑕疵决议被撤回后即丧失法律效力,当瑕疵决议可被补救时可以适用追认制度,通过追认的方式使可撤销的决议溯及有效,从而终结对瑕疵决议的效力争执,减少对公司法律关系不稳定的影响。结合本案,深圳市海马玩具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2月7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确实存在程序瑕疵,但其从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又于5月3日针对虞某有异议的决议重新召开了股东会并撤回瑕疵决议,并针对原决议事项进行了补正,形成了新的决议,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行为,是符合《公司法》立法精神的。深圳知名经济纠纷律师总结,虽然诉讼是救济的一种手段,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治愈股东会决议可能会产生高昂的诉讼成本、费时费力,不符合追求利益最大化与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故法院驳回虞某的诉请正确。
责任编辑:马成律师团经济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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