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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云与肖志杰、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田超的法律博客 作者:田超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成功案例 王冬云与肖志杰、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王冬云。委托代理人敖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贵东。被告肖志杰。被告四川玮星建设
成功案例 王冬云与肖志杰、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王冬云。委托代理人敖翔,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贵东。被告肖志杰。被告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北门车站北行100米右边。法定代表人刘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俞吉,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云与被告肖志杰、四川玮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云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20元,减半收取计14960元,由原告王冬云负担。 审判长 严刚人民陪审员 杨茜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查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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