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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代理词

来源:新之语 作者:新之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民事实务 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及陪审员:XX接受上诉人小A公司委托,指派律师XX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的有关材料,并通过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
民事实务 代理词尊敬的法官及陪审员:XX接受上诉人小A公司委托,指派律师XX为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收集、查阅、研究了本案的有关材料,并通过参与本案的开庭审理,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作了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采纳:尊敬的审判长及陪审员,在我发表代理词之前,我的发言仅仅限于一审法庭的对事实的判断,基本上不涉及一审的程序上问题。对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及裁判,我个人认为,沿着错误的道路走的太远了,为了使二审法庭理解我的意思,请法庭允许我,我也不得不举出一个小例子,来说明的的观点。第一、比如说一审认定已经交付工作成果。假如,你定制了一幅画,要求用承揽人所拥有的技术和能力把画好的工作成果安装在墙上,之后再来付款。现承揽人仅把画放在你的屋子里,试问,这样的工作成果你要吗?这样的工作成果算交付吗?你该不该付款呢?第二、比如说一审认定艺术品没有质量标准。试问,现代社会的艺术品,奢侈品玲琅满目,没有一定质量的标准,仅凭出卖人的一通说辞,敢问买受人何在?交易何在?意思自治何在?第三、比如一审认定“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假如,你定制了一批货,现在承揽人把一批“货物”扔在你船上就算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允许定制人发表任何观点,仅仅因为船是定制人的,就视为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要求定制人支付全部款项。试问,公平何在?一、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严重错误、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1、一审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是否交付?上诉人是否要付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3月19日签订了《“XX漆画艺术品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及2015年7月12日约定新增漆画一副,承揽合同中,上诉人选中的正是被上诉人的特有技术和能力,合同中约定由上诉人免费提供被上诉人创作的场地,被上诉人必须以自己的技术为上诉人完成工作成果,而达到合同约定的“结果”,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上诉人认可的“结果”,被上诉人依据工作进度、工作的品质及相应的价值获得相应的报酬。至今被上诉人没完成工作成果,上诉人也没认可其工作成果,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交付错误,交付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是个事实行为,交付必须符合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交付不仅是工作成果的占有的转移,而且是承揽人即被上诉人必须完成上诉人明示或默示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双方在《“XX”漆画艺术品采购合同》第5条验收程序中严格约定,“产品验收分为制作完成检验、安装调试最终检验两个阶段。”不难看出双方合意交付的标准是产品验收即检验、安装试调。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只是完成部分工作成果,没有交付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交付行为,上诉人不认可其工作成果是因为质量达不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一审法院依据现在被上诉人完成的部分工作(半成品)堆积在上诉人自己提供的创作场地上的事实认定转移占有和双方往来函件断章取义,以偏概全,就认定被上诉人工作全部完成并交付,忽略交付的法律和事实,严重违背客观真实,上诉人提供场地的目的是有便于交付,从函件的内容及真实目的来看,被上诉人只是完成部分工作(半成品),上诉人不认可被上诉人工作成果,更没有检验及安装试调最终验收,也就不存在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交往函件(没有法人公章上诉人不认可)认定交付错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二百六十二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上诉人必须交付合同约定工作成果,上诉人才具有支付工作报酬的义务。现被上诉人没有完成工作成果,也没有交付,上诉人不具有支付合同项下价款的义务。2、承揽合同之标的是否没有质量标准?一审法院视为制作作品符合上诉人要求是否错误?被上诉人应当以自己的特有技术、设备完成上诉人的定制要求。展示、欣赏之目的性较强、技术性较高的漆画更有其质量标准。合同第1条质量标准和要求约定,“乙方所出售货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部颁、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部颁及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但无论上述标准如何约定,商品质量最低均需满足甲方之使用目的,不能出现裂痕、掉漆、掉色、变形等质量问题。”及合同附件一(XX装饰漆画报价表)中对漆画工艺制作要求、规格、型号、效果也有明确、详细要求,一审法院给予确认,法院认为商品没有约定质量标准,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也违背当事人签订合同目的和初衷,使被上诉人的权利无限扩大,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六十二条的规定,现被上诉人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不符合漆画的最低标准,更不符合上诉人经营使用之目的,没有完成工作成果。3、被上诉人交付的事实是否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视为被上诉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有法律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履行合同阶段性付款义务是建立在被上诉人履行相关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现被上诉人并没有完成并履行产品检验、安装试调的工作义务。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一审法院判决视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要求上诉人支付全部款项,权利义务不对等,有失公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主张权利存在(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就权利发生的事实(权利发生之特别要件事实)与权利消灭之一般要件欠缺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交付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一审法院违背事实真相、法律规则及举证责任规则的情况下,视为被上诉人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要求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难免有偏袒之嫌。二、被上诉人没有完成工作成果,现不能实现合同之特有目的、用途,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上诉人定制漆画需要使用于特定的场所,具有明显的特殊性,被上诉人对其也是明知,对其用料、漆法、色泽、规格、尺寸、层次效果、绘画工艺都具有严格要求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明被上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的尺寸及所要达到的艺术效果不符合约定,现只是半成品,没有漆画的镶嵌及立体感,尺寸缩小不能按照上诉人预留空间范围进行安装、试调。合同约定创作期为120天,被上诉人在约定期限没有完成工作成果,至今超过开业期,更没有交付,已无使用之价值,成为废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已经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综上所述,作为上诉人代理人,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没有完成工作,没有交付,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之目的,请求解除合同,上诉人不具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查明案件的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能得到二审法院的充分考虑并采纳。上诉人代理人:XX律 师:XX 2016 年 6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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