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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失信受到18项联合惩戒措施 惩戒成效显著

来源:社会法制网 作者:社会法制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信用中国 2014年12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列明了18项联合惩戒措施: 1.被税务机关列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2.被公安部门阻止出境;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4.被金融机构限制
信用中国 2014年12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列明了18项联合惩戒措施:  1.被税务机关列为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受到更为严格税务管理限制;2.被公安部门阻止出境;3.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4.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5.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6.被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7.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8.被质监部门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9.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0.被海关部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11.被证券管理监督部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12.被保险监管部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13.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14.被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15.被商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16.被发展改革部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17.被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案件信息;18.被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截至2016年6月底,联合惩戒制度成效显著。其中:  ——在限制出境方面,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涉及北京、河北、辽宁、浙江、广东、福建、海南、四川、重庆、深圳等地区。  ——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方面,297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职务。  ——在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方面,667户“黑名单”当事人融资授信被限。其中宁波6家银行削减23户“黑名单”当事人授信额度约8000万元;深圳市2户“黑名单”当事人,被当地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提前收回了5300万元贷款;民生银行厦门分行及时结清了与厦门某有限公司的7笔融资性保函业务,金额达1.39亿元,并停止对其的授信业务。  ——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529户“黑名单”当事人被限,山东、河北、湖南、江西6家被列入“黑名单”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申请政府土地供应时,未被获批。  ——在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面,327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质检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方面,623户“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采购中受限,其中52户企业3年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方面,492户“黑名单”当事人被海关部门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在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方面,311户“黑名单”当事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限制。  ——在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方面,191户“黑名单”当事人受到保险监管部门限制。  ——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方面,434户“黑名单”当事人被交通运输部门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方面,692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吉林“4.0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涉及的105户享受财政返还企业,被财政部门停止了政府性资金支持;厦门1户“黑名单”当事人,被财政部门将其已获得的短期信保融资贴息补助13.95万元收回。  ——在限制企业债券发行方面,268户“黑名单”当事人被限制发行企业债券。  ——在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方面,301户“黑名单”当事人被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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