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44期 |为什么司法考试的报考次数应当以三次为限?作者:南门徙木 (微信公众号fyggxsw)《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笔者认为,应当限制考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建议规定每名考生终身只有三次报考司法考试的机会,理由如下:(一)改革后的司法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国家直接从考试合格者中录用相关人才。按照惯例,资格性考试一般是不限制考试次数的,而选拔性考试一般都会限制考生的报考次数,譬如中考、高考等。如果不限制考生参考次数,则对第一次参加考试者明显不公平,会造成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同时,限制报考次数有利于提升司法考试的整体通过率,从而提高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二)限制司法考试的次数,有利于保持司法助理官队伍的稳定。前已述及,要实现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需要一批相对稳定的、职业化的,而非以“法官后备军”形式存在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假如允许司法助理官不限次数地参加司法考试,就会产生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助理官会越来越少,法官、检察官会越来越多,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职业化就无从保障;二是除非成功过关,一些司法助理官会像“范进”一样一直考下去,他们会把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准备司法考试上,而不会全身心地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这样无疑不利于司法助理官队伍素质的提升,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工作效率的提升。(三)我国民国时期及域外均有限制司法考试参考次数的立法例。我国民国二十七年《司法官考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再试不及格者得补行学习或训练,再应第二次再试,但以一次为限。”在1933年的《修正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也规定:“再试及格者授以再试及格证书,依法任用不合格者补行学习,得应第二次再试,但以一次为限。”对考试次数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有些国家,也有限制考试次数的规定,如德国将毕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限制为2次,意大利将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限定为3次。上述立法例之所以限制考生参加司考的次数, 一是为了选拔有法律天赋的人员,保障未来法律职业队伍拥有较高的执业水准。一次考试固然有准备不充分而未通过的情况,二次未通过就难说是偶然。如果允许年年卷土重来,最终如《儒林外史》中范进中举般应试,即使最终通过了考试,也早失去了精英选拔的用意了;二是可以避免出现考试人数过度膨胀,考试人数过度膨胀不但造成资源浪费,也难以契合司法考试选拔精英的初衷。[1](四)限制司法考试的报考次数,有利于避免当代“范进中举”式悲剧的发生。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不限制考试次数的,据说有人从十几岁一直考到七十多岁还没有考中,所以范进应该还不是最惨的,因为他最后毕竟考过了。从考试难度来看,现行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较低,过关难度较大,与古代科举考试的过关率应该有一拼。因此,如果不限制司法考试的报考次数,那么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未来“范进中举”式的悲剧将大量发生。其实,大多数的“范进”们内心是极度痛苦,他们也非常期望解脱,但是他们无法割舍之前几年的辛勤努力,也无法面对亲朋好友的眼神。对许多人来说,开弓没有回头箭,考试的次数越多,放弃起来也就越难。其实,世界上的路千万条,何必非要一条道走到黑呢?当一扇门为你关闭时,同时必将会有一扇窗为你打开。当某人连续三次参加司法考试而不中时,就充分说明其不适合从事司法官职业,应该知难而退了。既然现实中大多数“范进”们对“考还是不考”无法作出理智的选择,那么就通过制度性安排把他们从这种痛苦状态中强制解脱出来吧。(五)限制报考次数是日韩两国司法考试改革对我们的重要启示。事实上,近年来日本、韩国之所以均对司法考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就是因为其司法考试通过率过低,从而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日、韩近年来司法考试改革的共同特点是提高报考门槛,限制报考次数,大幅提高考试通过率。以日本为例,日本在2006年之前不限制司法考试的报考次数,“由于司法考试合格需要经历长时间的准备和考试,考生平均合格年龄达到了28岁以上,甚至据说70岁的考生还在报名参加考试。一般情况下,一名考生要在大学毕业后全身心地投入准备六七年,方可以在考试中合格。由于这些考生投入太大的精力去准备应试,在经历多次司法考试仍然难以合格的情况下,考生也很难放弃,而且,这些落榜的考生回到社会重新就职的几率大大降低,因此,更使这些考生难以割合而不得不选择坚持走司法考试的道路。即使是那些不适合司法考试或从事法律职业的考生也不得不坚持做着如此的恶性循环。因此,进入司法研修所的考生年龄增大使日本对法律家进行司法实务训练的时期较晚,而且导致考生长时间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上,缺乏社会经验和社会锻炼。”[2]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日本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司法考试制度明确规定,考生参加三次司法考试还考不上,或毕业后过5年,将丧失考试资格。不过2014年5月,日本修改相关法律,将法学系毕业研究生在毕业五年内参加司法考试次数由现行的“最多三次”改为“最多五次”。[3]韩国早前的司法考试未对报考次数作出限制, 也不要求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学专业背景,这种考试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一是浪费了大量的人才。法律职业具有很大的吸引力,韩国年轻人对其趋之若鹜。但门槛极低的资格设置导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极多,而考试通过率却很低。加之司法考试未设次数限制,很多韩国年轻人年复一年地准备并参加司法考试,“司考浪人”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既造成了人才的浪费,也不利于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律行业。二是使得法学教育导向出现偏差。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直接与各高校法学院的排名相挂钩,故大学法学教育逐渐沦为司法考试的附庸。而司法考试更多关注法律理论及法律条文,较少涉及实务知识、职业技能及职业伦理,大学法科教育日益呈现出“重理论轻实践”的不良倾向。三是导致学生法学知识结构不合理。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极低,诸多学生将主要精力用于应试,而对法学院所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程关注较少,这无疑对韩国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4]为了妥善解决上述问题,2009年韩国通过《律师考试法》,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将于2017年完全废止。根据《律师考试法》,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从取得专门学位之日起,五年以内可以参加五次考试。附论:基于同样理由,考生参加司法助理官考试的次数也应当作出限制,建议报考次数也以三次为限。另外,笔者还建议,为公平起见,第一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应当与第二次、第三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分别划定合格线,第一次参加考试考生的合格线应当适当低于第二次、第三次参加考试考生的合格线。[1]《司法考试应试次数增至5次》,载蔚蓝日本新闻网,http://www.weilan.com.cn/news/65507.html,发布时间:2014年05月30日09:35。德国、意大利、韩国限制考生参加司法考试次数的规定的资料来源参见本章第四节。[2] 张建伟:《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构想》,载《法制日报》2011年7月20日,第010版。[3]霍宪丹主编:《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4]施鹏鹏 陈真楠:《韩国法官选任制度及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14 日第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