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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42期 |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作者:南门徙木《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在前几期推送中,笔者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德国、日本、韩国、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42期 |中国的司法考试改革:改什么?怎么改?作者:南门徙木《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在前几期推送中,笔者用了相当长的篇幅对德国、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美国等域外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进行了介绍。从前文介绍中可以看出,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各不相同,世界各国的法律职业考试制度各有特色,差别很大。可以说,目前并不存在所谓的国际通行的司法考试运行模式。这就提醒我们在进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时,必须尊重已经运行多年的既有考试模式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少一些盲目模仿和照搬,多一些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不过话又说回来,尽管域外法律职业考试制度设计各有千秋,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提取出若干“最大公约数”,这些“最大公约数”应当作为我们未来司法考试改革的重要参考因素。现就我国未来司法考试改革的几个方向性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决策层参考:一、关于“一职双考”还是“一职单考”的问题目前,我国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选拔采取的是“一职双考”模式。所谓“一职双考”,是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不仅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要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与“一职双考”相对应的是“一职单考”,即指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仅须通过司法考试,无需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任职模式。通过前几期对域外法律职业考试的介绍可知,“一职单考”模式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目前仅有我国一家采取“一职双考”模式。“一职双考”模式弊端重重,不但加大了考生的考试负担,而且导致大量非常优秀的法律人才因无法在申论和行测考试中取得高分而被法院、检察院拒之门外,对此本连载第34期推送已经作了详细阐述,在此不再展开。有人感兴趣的是,如果没有公务员考试予以辅助,那么域外各国如何将众多的司法考试通过人员配置到具体的、特定的司法机关中去?对此,大致有两种模式:一种以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将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拔考试和律师的选任考试分别进行,前者为选拔性考试,按照提前预设的录取名额和考生分数的高低择优录取;后者为资格性考试,不设过关名额限制,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即为考试通过,获得成为律师的资格。另一种以德国、日本和韩国为代表,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进行选拔,考试成绩排名最靠前的那一小部分考生获得成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资格,而其他合格人员则获得成为律师的资格。笔者认为,我国的司法考试也应当尽快与国际接轨,由当前的“一职双考”模式转变为“一职单考”模式。至于是采取前述的法、意模式还是采德、日模式?笔者建议采纳德、日模式,建立选拔性司法考试制度。因为我国自2002至今一直采取的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任职资格合而为一的统一司法考试模式,这一模式已经深入人心,若现在再改采法、意的分别考试模式,恐怕难以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且有开历史倒车的嫌疑。至于“一职单考”模式下选拔性司法考试的具体运行流程,下期推送将进行详细研究,在此不再赘述。二、关于考生的专业背景限制问题目前,对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进行专业背景限制,已经成为国际通行做法。比如,日本和韩国近年来大力推行司法考试改革,其中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法科大学院(类似我国的法律硕士,只有本科毕业生才能报考),只有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报考司法考试。意大利司法考试要求报考者必须是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允许非法律专业考生报考司法考试,但必须提供大学期间修习相关法律专业必修课程的证明。英国和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要求报考者必须为法学院的毕业生,否则应当完成规定期限的法律课程学习。之所以出台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一是为了确保法律从业人员拥有相应的法学理论基础,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法律素养;二是为了提升法律专业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法律职业考试的通过率,从而提升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法学专业的积极性,形成法律人才培养的良性循环。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仅对报考者的学历提出明确要求,而对报考者的专业背景不作任何要求。这一政策在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刚刚建立时的2002年尚有其合理性,因为当时各大高校法律专业的大规模扩招才刚刚开始,法律专业毕业生相对还比较紧缺。如今十几年时间过去了,法学毕业生的供求状况早已今非昔比。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共有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 22万多人,法学硕士在校生达6万多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①]。根据以上数据,我国有各类法学在校大学生将近60万人,平均每年毕业约17万人,其中法学专科生7.3万人、本科生7.5万人、硕士生2万人,博士生3000人。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中央其他部门所属高校11个一级学科就业率调查报告中显示,从2002年到2005年,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连续4年排名倒数第一。2006年,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进行的一项应届毕业生就业调查中,法学专业以37.85%的就业率排在末尾[②]。另据东南大学老师王禄生先生在其《法科生就业:不得不转的残酷事实》一文中介绍(刊载于王禄生独家运营的微信公号“数说司法”第26期),2010年至2012年间,法学专业是失业率最高的本科专业之一,高居失业率排行榜第3名;法学是失业人数最高的本科专业之一,高居失业率排行榜第1名;法学是专业门槛最高的本科专业之一,位居所有专业前10名。我国每年毕业如此多的法学专业大学生,且他们中的大多数都面临毕业即失业的困境,这不仅是对法律人才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因素。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主要培养目标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国家既然招收并培养了这么多的法学类大学生,就应当尽可能地为他们施展才干创造机会、搭建平台。否则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连年倒数,今后的优秀高中毕业生还有谁愿意学习法律?法学专业后继无人,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依靠谁去实现?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尽快与国际接轨,对司法考试的报考资格进行修改,将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排除在司考大门之外。三、关于法律职业岗前实务技能培训的问题通观域外各个国家和地区,无一不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进行统一的法律实务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各不相同,日本为12个月,意大利为18个月,德国、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24个月,法国则长达31个月。其中,德国、日本、韩国对所有司法考试通过人员进行统一的实务技能培训,而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进行统一的实务技能培训,针对实习律师的培训则单独进行。目前我国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实习律师的岗前培训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来组织,很难使学员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且培训时间过短,无法保障培训效果。近年来,不断有学者呼吁借鉴德国和日本做法,建立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的任前实务技能培训制度。笔者认为,针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行任前实务技能培训确有必要,但是究竟采用德国、日本的统一培训模式,还是采用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分别培训模式,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深改组2015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按照该意见,我国将按照法治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标准,建立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管理,把好法律职业的入口关、考试关、培训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③]由于上述文件迟迟未向社会公开,未来我国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具体细节目前尚不得而知。四、关于增加主观题的比重问题域外司法考试普遍偏重于对法学理论知识和应用能力的考察,考试试题以主观题为主,以客观题为辅甚至没有客观题。上述考试设计模式有利于考察出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但也存在对阅卷人要求较高,试卷评分主观性较强,阅卷时间长、考试运行成本高等弊端。为了应对上述弊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司法考试的考试形式进行了创新,将考试分为两个或多个环节。只有通过前一环节的考生才有资格参加下一环节的考试,从而控制进入后一环节的考生人数。比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均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笔试,均为选择题,可实现机器阅卷,阅卷成本很低,可以快速淘汰掉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固的考生(台湾第一环节淘汰三分之二的考生,意大利更狠,只有不到10%的考生能够通过第一环节的考试);第二阶段仍为笔试,均为主观题,需要聘请大学教授、资深法官、检察官等法律专业人士作为评委来阅卷,阅卷成本相对较高,但由于前一阶段已经提前淘汰掉一大部分“劣质”考生,故此阶段评委可以集中精力“优中选优”,缩短阅卷周期,降低阅卷成本;第三阶段为口试,由于其运行成本最高,故放到最后一个环节。与我国公务员面试3:1或2:1的高淘汰率不同,域外司法考试仅将口试作为对考生的一种相对次要的辅助考察手段,以观察其在语言表达、现场交流、随机应辨、言谈举止等方面的表现,但口试环节的淘汰率其实是很低的。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其口试环节淘汰率仅为10%左右。通说认为,只有主观题才能真正考察出考生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律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语言文字功底。因此未来我国的司法考试应当进一步增加主观题和法学理论知识的考察比例,但考虑到我国司法考试参考人数众多,为了兼顾考试成本,笔者建议可以借鉴域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考试模式,将司法考试划分为两个环节,第一阶段全部为选择题,淘汰掉至少一半的考生,第二阶段全部为主观题,以案例分析题、裁判文书写作和论述题形式出现,对考生的综合法律素养进行全面考察。至于口试考试,由于其主观性和偶然性较强,且运行成本较高,建议将其作为岗前实务技能培训结业考试的一个组成部分来进行考察。 备注:本文写于2014年左右,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深改组2015年6月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已被《意见》采纳,如对司法考试报考者的专业背景进行限制,建立法律职业岗前实务技能培训等。[①]摘自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②]《法学本科生就业调查》,载《厦门晚报》2009年2月5日。[③]《中央深改组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强调:完善追责制度 防止国资流失》,新华社2015年6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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