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苗世明滥用职权案江南省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来源:刑法进化观察室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滥用职权案江南省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南刑再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苗世明,男,汉族,1958 年7 月2 日出生,原为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
学生法律文书习作 苗世明滥用职权案江南省南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南刑再终字第3号 原公诉机关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上诉人苗世明,男,汉族,1958 年7 月2 日出生,原为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现无业,住江南省深山县城人民医院大街25 号。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7年5月27日被江南省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深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7年11月21日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原审上诉人钱运昌,男,江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所长。原审上诉人苗同明,男,江南省深山县苗家镇防保所办公室主任兼采购。 辩护人李畅,江南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南省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世明,钱运昌,苗同明犯滥用职权罪一案,深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1日作出(2007)深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苗世明,钱运昌,苗同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9日作出(2008)南刑2终字第6号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后,苗世明仍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南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魏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苗世明及其辩护人李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苗世明于2005 年担任江南省深山县人民医院院长兼苗家镇防保所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领取该所报酬,并在该所承担防疫保健方面的技术咨询和业务保障责任。该被告人于2007 年4 月16 日与苗家镇防保所所长钱运昌共同商定购买一批甲肝灭活疫苗给本镇中小学校学生进行注射,同时还决定不等待国家拨发的甲肝减毒活疫苗,而从批发商处购买甲肝灭活疫苗,以便从中收取费用,给所里创收。随后被告人钱运昌派被告人苗同明于2007 年4 月18 日赴浙江省采购甲肝灭活疫苗。从不具药品批发资格的批发商金XX(另案处理)处购买了4000 份甲肝灭活疫苗。在收到疫苗后,被告人钱运昌通过电话向被告人苗世明汇报了有关疫苗购买和下一步的安排,也告诉他将收取疫苗成本费和接种手续费。随后,被告人钱运昌与当地有关学校进行联系,定于5 月20 日开始在镇中学和小学开展有组织的甲肝疫苗接种。其后一共给3255 名学生进行了接种。接种疫苗当天,有数位学生出现不良反应,其中一位女生出现较严重的气闷、头晕症状。而现场进行接种的四位医生除被告人苗同明外,都是从各村临时找来的村医。他们不仅没有对这些现象给予足够重视,反而仍然继续接种。当天晚上和第二天,有二十多个学生因严重不良反应住院。到第三天,有更多学生出现反应,住院学生达到一百多人。随着事件的发展,有一位接种该疫苗的学生死亡,有三百多位学生住院治疗,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在本案中,上述被告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要求妥善运输、保管和使用疫苗,而是出现很多违反规定的现象。经查证认定,苗家镇防保所用来运输该批甲肝疫苗的车辆有设备问题,无法达到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规定的零下二度以下的低温标准;该所储存疫苗的冰箱由于空间有限,被告人钱运昌和被告人苗同明让工作人员分批把疫苗轮流放入冰箱保存;在接种时,现场医生先把疫苗发给准备接种的学生用手拿着,排队接种,以至有些学生手里拿着疫苗达一小时之久,足以造成疫苗质量下降。上述事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审认为:此次疫苗接种造成了一名学生死亡和三百多名学生住院治疗的严重后果,卫生部专家组已将此事件定性为一起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反应,这就充分证明了苗世明、钱运昌和苗同明三被告人的危害行为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苗世明、钱运昌和苗同明的犯罪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苗世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钱运昌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半;被告人苗同明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二年。 苗世明申诉称:1.苗世明虽然偶尔不定期地领取该所提供的咨询费和车马费,但并非工资,而是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报酬,并非苗家镇防保所的正式工作人员,故不应以滥用职权罪对其进行处罚。2. 苗家镇防保所决定购买甲肝灭活疫苗并非为经济利益所驱动,而是因为国家划拨的免费甲肝减毒活疫苗缺货,也没有拨发给深山县,如果不及时接种就会因学生进入期末复习考试和升学考试阶段而错过疫苗接种,形成潜在公共卫生风险。况且申请人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参与疫苗的购买和使用,更没有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根本没有什么“滥用职权”。3.申请人并没有参与本次甲肝疫苗接种的决策和安排工作,虽然苗家镇防保所所长向其进行“汇报”,但那只不过是一种情况通报,而非参与决策。退一万步讲,即便申请人参与了组织,也只能表明此次甲肝疫苗接种活动的组织是严谨负责的,而非相反。 经再审查明,苗世明虽担任防保所的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但并非在该组织中具备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且另查明,涉案受害人死亡原因与接种疫苗无关。 本院认为:1、防保所虽然是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但苗回春却不是在该组织中具备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事实情况,苗回春在担任防保所的名誉所长和首席医师之前曾反复推脱,基于盛情邀请才无奈接受,说明其实际上仅仅是出于职业道德认识到自己有保护当地医疗卫生安全的义务,从主观上并不期待这一邀请赋予其在防保所处理公务的职责。从职称上来说,名誉所长,是苗回春所获得的个人荣誉,并未赋予其实际资格。苗回春在防保所也从未参与日常管理活动,其工作性质更类似于防保所的临时咨询人员而非在此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在主体方面,被告人苗回春就已经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资格要求。2、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在客观表现上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中钱运昌在商谈时主动先向苗回春说明了当地防疫状况的有关情况,苗回春所做出的判断以及对实施程序的商谈是根据事实情况,急切考虑到当地数千名中小学生乃至所有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从医疗专业的角度所作的科学合理的判断,并没有超越职权的行为。在疫苗购买的过程中,苗回春始终都处于一个较为被动的接受汇报的地位,没有主动进行管理决策、实施具体接种工作的行为。因此,苗回春没有超越、滥用职权的实际行为与可能性。3、滥用职权罪在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首先,在商谈关于接种疫苗的事项之时,苗回春只是从客观科学的医疗卫生角度为钱多多分析了疫苗接种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并未直接参与对接种疫苗的决策与实施行为,即没有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的故意。苗回春也并非最终决策者,对最终决定疫苗接种的影响甚小。其次,苗回春也没有滥用职权的动机。虽然被告了解钱多多等人决定接种疫苗有为防保所增收的目的,但其从始至终都没有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打算。从结果上看,接种疫苗的费用也是在防保所,苗回春并没有获得接种疫苗的经济利益,因此其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动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深山县人民法院(2007)深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08)南刑2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原审上诉人苗世明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责任编辑:刑法进化观察室

上一篇:张金松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