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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听课后记_西西里柠檬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花到酴醾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5
摘要:庭立方两天四课的培训,我虽然只蹭了一半都不到的课,但是从已听的课上还是颇有收获,联系自己这十几年出庭应诉的经历,虽然培训的是刑事辩护,与本人涉足的行政诉讼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庭上的一些应对技巧还是有共通之处的,鉴于此,总结几点体会: 首先,

庭立方听课后记_西西里柠檬

立方两天四课的培训,我虽然只蹭了一半都不到的课,但是从已听的课上还是颇有收获,联系自己这十几年出庭应诉的经历,虽然培训的是刑事辩护,与本人涉足的行政诉讼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庭上的一些应对技巧还是有共通之处的,鉴于此,总结几点体会:

首先,也想简单总结一下我所遇到的一些律师在庭上表现的不足之处:

1)准备不充分。按说被告提交的证据都是庭前提前交到原告或者代理律师那里的。有些不是很负责的律师(也许是对行政案子本身不重视,也可能是律师手里接的案子太多,忙不过来),对证据不熟悉,临到庭上再开始翻证据,还前头翻到后头,后头翻到前头。连我做被告代理人的都为其捉急。做第三人的律师,马虎的更多。尽管这是行政案子,但是行政机关输了,其实实际不利后果影响第三人的。有些第三人的律师认为,反正我只要同意被告就好。但是一些涉及第三人的事实上,必须第三人提供最直接情况。

2)质证说不到要点。按说质证是围绕被告提交证据的三性中有异议的提出质疑。有的律师喜欢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管有没有异议,偏偏要一份份证据发表意见;有的是明明让其讲证据,他偏偏要跟你纠事实。其实,这样做,审判长也是很不耐烦的,绕了半天,时间浪费不少,还词不达意。

3)把质证当辩论。明明还是在质证阶段,非要一个劲地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有些审判长比较宽容,辩论就辩论吧,但是问题是,通常质证之后,审判长会请问被告对质证意见是否需要解释。而这个时候被告可以选择不解释也可以选择解释。如果不解释,很可能让原告误以为自己的辩论占了上风,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4)辩论阶段反而没话可讲。如果已经在质证的时候发表过的意见,在辩论阶段重复的话,通常会被审判长制止。

5)话多啰嗦。有些律师准备很充分,但是没有很好组织和提炼自己的意见。同样意思的话反复讲,被审判长制止了还不依不饶。这也是适得其反的行为。

6)对专业法不熟悉。相关观点与法律相悖。

其次,我也说说我遇到过的让我欣赏和佩服得律师做法:

1)有备而来。不管是原告的律师尤其是第三人的律师,能庭前做好充分准备,庭上能提供有价值的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不要说法官爱听,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我也喜欢这种棋逢对手的感觉。而更重要的,让我看到的是一个律师的态度,对当事人的态度。这样的律师是令人尊重的。

2)一针见血。能以自己的专业素养直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或者瑕疵。说实话,能在庭上听到律师的专业意见,不在案子输赢,至少对行政机关今后的工作就是帮助。

3)对当事人负责。不能不说有个别律师办案子是有相当私心了。能真正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处理案子,不计较个人得失,至少我本人欣赏这样的律师,虽然律师追求合法的利益也无可厚非。

庭立方听课后记_西西里柠檬

再次,说两天培训的收获。

1)开庭不是说服两造的对方,而是法官。兰荣杰老师的这一提点很有价值。以前包括我自己,也喜欢在庭上与对方针锋相对,往往还以驳倒对方为快事。而忽略了这个时候法官是不是在听,尤其是有时候法官提问有没有要补充的时候,竟然还木知木觉,没明白审判长其实想听你在某一方面多说说的。

2)要形成综合性系统性的代理意见提交法官。我记得最初几年做案子,开庭后还专门写代理词送到主审法官手里,但是现在我已经不知道多少年不写代理词了。看来这事儿以后还是要重视,相信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也会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以后要把代理词能直接被判决书引用为做案子的一大目标。

3)改正自身毛病。兰博士在讲课中列举了十种辩论错误,不幸第一枪就被打中:语速太快。我这人快人快语,碰着书记员不会临场归纳、打字速度又慢的,就非常难过。心里想,记不记录是你的事情,说不说是我的事情,现在想想这样的情绪化,其实不利后果承担的是我方,而不是法官或书记员。

4)从质证技巧上学习做证据的技术。作为行政机关的案子,证据都是由行政机关提供的,如果每个律师都掌握的高超的质证技巧,必然倒逼行政机关要提升案件的证据水平。这一点,实事求是讲,我们许多的办案人员这方面的能力和专业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希望有机会多学习多提高。

最后,必须感谢无锡律协和律协虞仕俊委员长给本人提供的这次机会,让我这位非律师人员享受了一下律师的待遇。谢谢庭立方的老师,你们很赞!

责任编辑:花到酴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