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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冤假错案? (修改稿)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1
摘要:4 、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得不到尊重,法官听不进去,即使听懂了,也不敢采纳律师的意见。可以说,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往往都做了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但法官没有独立,迫于各种压力,还是采取

4、在具体案件的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意见得不到尊重,法官听不进去,即使听懂了,也不敢采纳律师的意见。可以说,在这些案件中,律师往往都做了罪轻辩护或者无罪辩护,但法官没有独立,迫于各种压力,还是采取疑罪从有或者疑罪从轻的原则作出有罪判决,而不敢以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做出无罪判决!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法官法官敢于做出无罪判决,往往会得罪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他们会觉得法院很不给面子,怎么能这样判呢?公检法三家就这样互相照顾,互相给面子,结果是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损害了国家司法的公正。

5、科技手段的落后而导致侦查技术手段跟不上时代发展。例如,DNA鉴定技术在没有得到普及之前,往往采取血型鉴定,但血型鉴定并不一定准确,因为血型鉴定的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相同血型的人很多,例如,在内蒙古那起案件中,当时虽然其他地方有DNA鉴定,但内蒙古没有,于是,侦查机关就采取简单的血型鉴定,但这个鉴定结论并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二、如何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


 在如何预防和避免冤假错案上,我认为,我国必须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检察独立和审判独立,任何一级的政法委以及其他公权力部门不得干预和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在这一点上,十八届四中全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中央也出台了不少文件,这样就可以让检察院和其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事实和法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要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疑罪从无以及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精神,只要证据存疑,无法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敢于做出无罪判决!为此,司法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转变司法理念,树立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并重的司法理念,学会不偏不倚地倾听双方的意见!

警察在侦查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收集证据,要从细节处入手,绝对不容许刑讯逼供,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定要排除,这些证据绝对不能成为庭审的材料,更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在审判阶段,对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以及侦查行为,法院一定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宣告侦查行为违法以及取得的证据无效!对此,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起草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施细则,相信这些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侦查行为、审查起诉行为以及审判行为有着很大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三、如何对待舆论监督与司法的关系?

  首先要认识到,舆论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国家和公民个人都受益,用得不好,国家和公民个人都受害!我的基本观点:


 1、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个权利必须维护,但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任何人可以随便说,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超过了这个边界就不是权利了,而是滥用权利了,这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甚至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2、言论自由或者新闻自由就是一种舆论监督,这种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是有好处的,可以避免司法的暗箱操作,避免冤假错案!例如,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公众的强烈关注,主要归功于发达的网络,没有这些网络的公开传播和报道,我相信,司法机关即使明知是冤假错案,也不大会启动再审程序,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因为当时那些参与办理这些案件的人员,有的已经升迁,有的已经退休,进行平反意味着要追究这些人员的错案责任,这些人当然会千方百计地进行阻扰了,这也是当年冤假错案平反或者平反进度非常缓慢的原因,每一步都要涉及很多人的利益,每一步都有很大的阻力。

但也要认真对待舆论监督,有些舆论是不理性的,对于司法独立是会造成伤害的,会给司法人员造成压力,如果这种舆论是不理性的,甚至胡说八道的,司法人员为了顺应这种所谓的“民意”,就会造成他们不能凭借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作出判决,也会造成冤假错案。

总之,我认为,司法人员要认真对待舆论监督,要注意分析哪些舆论是理性的,哪些舆论是不理性的,对于那些理性的舆论要认真倾听,对于那些不理性的舆论,则要顶住压力,不受其左右或者操纵。这个时候,就要求发表舆论者,包括新闻记者要如实客观地报道,在案件没有判决之前,不要做出倾向性的报道,尽量做到客观真实,不做评价!这对于新闻记者要求很高,要求他们在报道法制新闻的时候,一定要懂得一点法律,要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等方面做全面的报道,不要做偏袒一方的报道。对于公民个人,要求我们,对于任何一个案件,如果不知道案情,没有掌握证据,不要对任何一个案件作出自己的评论!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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