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法律文书,撤销原判,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据报道,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共有23起重大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包括影响巨大的河北“聂树斌案”、海南的“陈满案”等等,这些冤假错案大多数是在媒体报道和律师的积极推动下,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的,且大多数是因为“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为此,华侨大学学生会办的《华大青年》说要采访我,让我谈谈如何认识冤假错案的?主要包括三个问题: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处理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我就给他们邮件,对这三个问题做了如下答复: 一、冤假错案是如何产生的?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发生冤假错案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不可避免的现象和问题,法官不是上帝,不可能回到犯罪现场,不可能完全知道案件的真相,错判和误判在所难免!虽然说,一个国家司法的最高境界当然是无冤假错案,做到每个案件都能够公正处理!但这是一种理想境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但很遗憾,目前还是没有哪个国家可以达到这个境界,这是人类的无奈,也是法治和司法的无奈。 当然,这不等于我们要放弃理想追求,一个国家司法还是应该尽量追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才能增强司法公信力,才能保证司法公正以及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每发生一起冤假错案,虽然对于整个国家而言,可能仅仅是万分之一的错误,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则是百分之百的错误和不公正。司法人员无数个公正案件所积累起来的司法公信力都可能因为一个案件的错判而丧失殆尽,都可能因为一个冤假错案而摧毁已经没有足够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的权威! 1、在我们国家,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有很多,有根本原因,有具体原因,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 从根本原因来看,主要是现行的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目前的司法体制还有些不符合司法规律。例如,公检法三家过于强调配合,制约不足,尤其是公安机关的权力过大,侦查权没有受到司法的有效控制!在刑事诉讼中,本来应该是“审判引导公诉,公诉引导侦查”,但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异化成“侦查主导公诉,公诉主导审判”,侦查人员是法庭的仆人,其一切侦查活动以及取得的证据都必须对法庭负责,都必须经过法庭的举证和质证的考验。但目前的庭审往往沦为走过场,走形式,审判中心主义或者庭审实质化根本无法展开。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往往会向法院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法院基于各种原因就是不通知出庭或者不愿意强制这些证人出庭作证,从而使得这些关键证人的证言不能得到法庭有效的质证,还是依靠传统那一套,由公诉人宣读笔录,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面对着没有出庭作证的证人的笔录,又怎么质证呢?质证之后,又由谁来回答呢?没有控辩双方有效的交叉诘问,根本就无法判断这些证言的真实性,无法发现和逼近案件的真相。但是,审判人员往往认为这些证言笔录先天具有真实性,一旦律师提出与证人证言不一样的证明内容,公诉人或者审判人员往往就会认为,这是律师在作伪证或者教唆证人作伪证,这样的情况下,又有哪个辩护人愿意或者敢去调查取证呢?事实上,侦查人员作伪证、毁灭证据、隐匿证据的现象比律师要严重得多,危害更大,胆子更大。 在我看了,在这些冤假错案中,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凭借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能也知道证据存疑,但由于有政法委或者其他公权力部门的干预或者有被害人的上访或者其他过激行为,公权力部门为了所谓的“维护社会稳定”,不敢按照刑事诉讼“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从而酿成悲剧。在审判阶段,法官没有独立,他们受制于体制,受制于其他力量,不敢凭借法律和良心以及证据作出无罪判决。 2、而冤假错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刑讯逼供。警察在办案的时候,为了追求“命案必破”,迫于各种压力,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全面收集证据。在侦查中,公安过于依赖口供,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能够撬开嫌疑人的嘴巴,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就能获取案件的其他证据,就能侦破案件,在这种背景下,公安往往就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屈打成招,最后逼着嫌疑人随便说,而且还要回答说有干过这些事情。例如,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人,这些人在面对着这些子虚乌有的指控时,在强大的刑讯逼供的压力下,生不如死,知道一旦承认有杀人,必然要面临着被判处死刑的危险,但是,他们仍然被迫违心地承认自己杀过人,侦查机关也像模像样地收集了一大堆当事人有罪的证据材料,并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迫于压力,也起诉到法院。当辩护人对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法院排除这些非法证据时,法院又没有胆量和勇气,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排除,于是,发生冤假错案就变得不可避免了。 再说一遍,在平反的一些错案中,一些人知道面对着如果承认所谓的罪行,可能会被判死刑的情况,仍然会被迫承认签字的原因,一些人更是在过后没有刑讯逼供的环境下,由于内心恐惧,心有余悸,仍违心承认自己犯有罪行的原因,所谓的“生不如死”,他们当然选择了死,当然选择了所谓的认罪。可见,刑讯逼供的强度。 3、由于受司法理念和司法体制制约,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的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还停留在以前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层面上,没有意识到,司法更要保障人权,没有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没有全面收集有利于嫌疑人和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只是强调一味地收集不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其实,在我看来,不是他们没有这个理念,他们对于这些司法常识和道理也很明白,但是,他们在现实利益前面,利弊权衡,放弃了这些原则和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