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在前期连载中,笔者对我国法官年办案数量的极限值进行了研究。在前文最后,笔者强调:“不能将法官办案极限值确定为法官办案的合理值。因为法官办案极限值就相当于百米赛跑时的速度,而法官办案合理值就像是正常走路时的速度,百米赛跑的速度只可能短期维持而不可能长期保持。办案极限值往往是法官以严重超负荷、丧失自我学习提高、放松身心、照顾家人的前提下取得的,为了不使法官沦为办案机器,应当给法官必要的自我学习提高、享受生活、照顾亲人的时间,法官办案的合理值应当低于办案极限值一定比例。”那么,中国法官办案的合理值究竟如何设置才算科学合理?笔者认为,全国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应当根据各地法院的案源现状、法官办案效率现状、审判辅助人员配置、辖区面积、交通条件等因素划分为若干档次,且不同审判领域法官的办案合理值也应分别设置。现将笔者的个人方案详述如下: 一、刑事审判法官 1、年受理刑事案件2000件以上的法院,按1:2:2: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400件至500件。 2、年受理刑事案件1000件至2000件的法院,按1:2:1: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300件至400件。 3、年受理刑事案件500件至1000件的法院,按1:1:1: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250件至300件。 4、年受理刑事案件200件至500件的法院,一个合议庭配备2名法官助理、2名速录员和2名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150件至250件。 5、年受理刑事案件200件以下的法院,一个合议庭配备2名法官助理、1名速录员和1名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80件至150件。 二、民商事法官(不含派出人民法庭法官) 1、年受理案件5000件以上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按1:2:2: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500件至600件。 2、年受理案件3000件至5000件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按1:2:1: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400件至500件。 3、年受理案件1000件至3000件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按1:1:1: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300件至400件。 4、年受理案件300件至1000件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按一个合议庭2名法官助理、2名速录员和2名法警进行配备,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200件至300件。 5、年受理案件300件以下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按一个合议庭2名法官助理、1名速录员和1名法警进行配备,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100件至200件。 三、派出人民法庭法官 1、年受理案件5000件以上的人民法庭,按1:2:2: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600件至800件。 2、年受理案件2000件至5000件的人民法庭,按1:2:1: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450件至600件。 3、年受理案件1000件至2000件的人民法庭,按1:1:1:1的比例配备法官、法官助理、速录员和法警,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350件至450件。 4、年受理案件300件至1000件的人民法庭,按一个合议庭2名法官助理、2名速录员和2名法警进行配备,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250件至350件。 5、年受理案件300件以下人民法庭,按一个合议庭2名法官助理、1名速录员和1名法警进行配备,法官年办案数量可设定为100件至250件。 四、对上述设定标准的一点解释 为什么在法院或业务庭案件总量不同,而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配置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设定的法官年办案数量有较大差别?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当前的中国,年受理刑事案件3000件以上的法院必然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这些一线大型城市的区法院,年受理民商事案件5000件以上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年受理案件5000件以上的人民法庭必然是上述基层法院的内设业务庭室,这些法院法官当前已普遍达到法官年审结三四百件这一较高的审判效率,由于其各方面基础都属全国一流,如果再进一步为其充实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相信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审判效率再上一个台阶是没有问题的。年受理刑事案件2000件至3000件的法院也普遍是一线大型城市的区法院,年受理民商事案件3000件至5000件的民商事审判业务庭或人民法庭必然是上述基层法院的内设业务庭室,这些法院法官当前已普遍达到年审结二三百件,如果再为进一步其充实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相信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审判效率再上一个台阶是没有问题的。 而年受理刑事案件200件以下,年受理民商事案件500件以下的的法院普遍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由于案件偏少,这些法院法官当前年人均审结案件普遍不足100件,个别地方甚至不足50件,虽然其办案效率在理论上有极大的提升空间,但考虑到人的行为惯性和制度惯性,由于上述地方的法官长期以来已经养成并且基本习惯于每年办案五六十件的办案节奏,在人员结构不发生根本性改变的前提下,即使为其充实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指望其办案效率在短期内达到二三百件的水平是不现实的,故将其法官年审结案件数量设定在100件至200件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