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份判决书在微信圈里传播,法官为了让一方当事人胜诉,生生地把限制债务人抗辩权的合同条款,解释为债权人对自身权利的限制,还把债权人“未起诉”抵押人的行为认定成主动“放弃物权”的行为,为此而刻意罗列了一大堆张冠李戴的法条和原理,把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装点得有模有样,然后,装模作样地枉法。当然,这种事情很常见,尤其是在高学历的法官越来越多之后。 刚被判刑的某位专家型前大法官,在主政期间,最大的贡献就是在制定司法解释时,把许多原本简单的商事规则刻意复杂化,复杂到飘忽而且扭曲的程度,以至于法官的任何恣意裁判都能给出圆满的逻辑论证,甚至还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名义上是适应经济生活复杂化的需要,实则是为“寻租”的冲动留下解释空间和自我说服,正如这位前大法官在受审时的辩解:“我虽然干预了案件,收了钱,但并没有枉法”。 有理由相信这种辩解是发自内心的,因为如果你稍微留心的话,就会发现许多结论完全相左的判决书同时都能登上“示范案例”、“公报”这类的“权威”平台,昭告全国。 到了如此境界,“枉法”与“依法”早就不分你的我的了,谁又会承认自己“枉”过法呢? 如果弄些机器来判案,断然不会这么做。机器就算犯错,也必然是公开直接、不加任何修饰地犯错,至少纠错的成本要低很多。 所有的恣意和枉法都是主观的,系发乎内心感情的行为,所以,“机器比人更公正”这句话是无比正确的,也是成文法主义的基石之一。但关于公正的正确表述未必就等于公正,“公正”是只在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换的伦理信息,必须置于社会伦理的场景中去界定,需要设身处地去感受预期与结果之间的反差。因此,公正离不开情感和体验,而机器没有设身处地的能力,无法体验公正,也就发现不了公正。 理论上存在人工智能取代人的可能性,但人工智能如果能够摆脱伦理困扰,那就说明他们还不具备伦理能力,因而就取代不了人;而如果能够完全取代人,他们自然也就摆脱不了人的伦理困境。这个两难命题决定了此路不通。 目前最有说服力的技术趋势是数字化解构,用数理逻辑解释所有现象,将全部存在还原成数学算法,不仅物质是数理的,意识也是数理的,都是某种客观数理存在的映像等等。如果确实是那样,那么无论外在或者内在都将按照一种逻辑来解释和运行,生命和所有的物像都将重新定性,制度和伦理也将全部失去意义,这样的情形下,已经没有必要再谈论司法或公正了。 当然了,机器永远取代不了法官,这个道理太简单,不用赘言。生命的价值就是对自身的存在不断进行探索和解释,如果全都解释通了,机器就将与法官无异、与普通人无异,生命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 但机器取代不了法官,并不否定机器对于司法公正的意义越来越大,外在的机器无论是否符合人性,都肯定能够减少主观性。 真正高水平的司法来自于内心良知,都是主观导向的,因此,司法能力差的地方真正需要的恰恰是机器的辅助,而不是以责任约束为导向的某种机制,甚至不是与涵养脱节的单纯法律知识的提升。在这些地方,还是形式正义更可靠些,“公正”最简单的体现就是统一标准。 现代生活的趋势是数字化和信息化,数字化和信息化使标准化在越来越多的领域里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比如,当前许多金融交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里,按照统一的规则,针对标准化的产品进行的,其中鲜有出现纠纷者。而当交易行为乃至社会生活普遍标准化之后,谁对谁错也变得清晰明了,司法公正自然更容易实现。 其实计算机程序的社会属性主要就是标准化,即你必须按照既定的标准化规范去操作,行为和意图才能得到认可,这与诉讼程序在原理上完全一致,之所以效果不同主要是因为主导者不同。最高法院建立信息平台、实施信息公开、让网络渠道分担部分司法功能,暗合上了这样的原理,所以,效果很不错。 只是在司法领域里还有许多可以标准化的东西尚且没有实施标准化管理而已。未来科技对于司法公正的贡献必然会沿着这个方向发展。 最近区块链技术很火爆,虽然这项技术运用于日常生活为时尚早,但它十分符合简化信息交换流程、提升公正透明度的社会期待。按照区块链的原理,每一个参与者作为链上的一个节点都同时占有全部信息,都是前台、后台和中心,都能够与任何其他节点直接发生交易和交换信息;信息更新取决于全体节点所形成的共识,每个行为都由全体节点见证,真实可信;区块一旦形成无法更改,从而意味着过往事实的客观再现简单易行;对于标准化的智能合同还具有自动执行力等。 诸如此类的技术如果广泛运用到社会生活领域,毫无疑问能够树立诚信,抑制纠纷的发生,而一旦发生纠纷,事实还原等司法过程也将变得十分简单,从而能够压缩枉法裁判的空间。这样的技术如果运用到司法领域,将审判过程迁入区块链的技术控制系统,则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和法官的裁判认定行为都将极大程度地简单化、透明化和标准化,司法公正也会大大提升。 当然,在技术还没有发展到位之前,机器只是噱头,司法公正当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裁决尺度的统一化,或者说是法官内心良知的标准化!(文:人半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