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上海和北京、广东、重庆、新疆等五地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开展相关试点。上海对全市1802名司局级以上干部进行了专项申报和核实,其中182名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需要规范”。(见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扎紧制度笼子 严管“亲属经商”》2016-11-25) 上海等五地的试点,其积极意义无疑应予肯定。不过,在此之前,我们并不缺少类似的规定。1984年至今,中央发布的涉及“禁止官员及其亲属经商”规定已有20余份。三令五申之下,官员亲属违规经商、“一家两制”反而愈演愈烈,以至于要再出新规进行试点。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官员亲属违规经商的症结何在?无疑,这是官员背后所代表的“权力”在起作用。官员权力大至可以决定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走向,小至可以影响一单生意,无怪乎其亲属成为不少商人攀附权力的媒介、“围猎”的对象;一些官员及其亲属也借由权力之便,突破市场竞争规则,走发家致富的近路,使权力“变现增值”。 更进一步的问题是:为什么这么多的禁止规定,管不住官员亲属的违规经商? 大致来看,无外乎制度因素、人性因素、文化因素。 制度方面,最大的问题是相关规定的操作性不足。其一,随意性强,稳定性差。隔段时间出个规定,特定形势发个通知,变动频繁,标准不统一,缺乏系统性。其二,规定笼统,缺少程序性设计。比如利益冲突回避的程序就没有明确。对违规经商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也泛泛而提,缺乏威慑力。还有的规定亲属不得在公职人员管辖范围内从事获利性活动,但管辖范围如何界定并无权威部门跟进解释。其三,知悉度不高,群众监督无从着手。 人性因素,那就是人们追求财富的冲动,很难遏制。司马迁说过,“千乘之王,万家之侯,百室之君,尚犹患贫”。官员也是不能免俗的。要阻止官员非法追求财富,有必要保证其能获取足够的合法“俸禄”。中国社会科学院 2013年《法治蓝皮书》显示,公职人员中反对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或者自己辞职的,比例最高的竟是省部级官员。客观地说,当前官员的薪资,与其所掌握的权力比较起来,确乎不算太高。古人云:“夫禄必称位,一物不称,非制也。公禄贬则私利生。”薪资少,权力大,约束弱,捞钱易,成本低,收益高,在人性的诱惑下走向“一家两制”也可以理解了。 文化因素,是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中国传统文化氛围中,升官发财的观念根深蒂固。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官员似乎总有为家庭乃至家族牟取利益的“义务”。重人情不重规则的文化,也使得民众对官员亲属经商的情况容忍度较高。比如不用官员出马,都会照顾其亲属的生意。一些外国的公司也入乡随俗,借雇佣官员亲属打开中国市场。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美国,总统的儿子都不容易进入最好的公司,因为公司担心引来议员、媒体的盯视。 从以上分析可知,要根治官员亲属违规经商、“一家两制”,还得对症下药,系统化治理,综合施策方可。 根本之策,是规范权力运行。一为限制权力。官员亲属违规经商行为的发生,最大的前提仍然是权力具备在市场上非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要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缩回权力这只“乱动的手”,支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让政府回归监管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二为公开权力。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把权力晒在阳光下是最基本的民主制度安排。这也是先进国家和地区治理腐败的经验所在。 具体之策,还从制度、人性、文化三方面因素入手: 要建立一整套的相关制度。首先,制度形式上,要实现法律化。权力的问题,还是要由法律来解决,以使更明确、规范、公开、恒定、成体系。如美国有《政府道德法》,对有关防止利益冲突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其次,制度内容上,要确立官员的“家庭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家庭财产和家庭信息,理应是官员的义务和担当,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公开对象可以先以高级干部为主,逐步扩大范围到所有公职人员乃至村官。因为权力的大小,并不是与级别成正比。如浙江义乌出台的规范一家两制的规定,就针对所有党员干部。此外还要完善配套性制度,如建立金融机构、税务部门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资产托管制度等。第三,制度施行上,要明确相关监管机构,并赋予其充分的独立性,以及一些调查手段、强制性手段,同时在程序上进行完善,强化责任追究。上海等五地试点的规定,与之前诸多规定最大的不同,就是明确了对个人事项报告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这是有了更可操作性的发现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