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该新闻事件而言,实然性的状况网络上都已分析详尽。简言之,就是一人因逃票入虎园,虎杀之,围观者众,纷纷拍录,瞬即传播,后围绕责任众说纷纭。在这里我仅就该事件应然性的问题做一些思考。 我们一直是看客? 我们难道一直都不能逃脱鲁迅关于国人看客精神的谶言?我们与100多年前《藤野先生》中围观日本人枪毙给俄国当侦探的中国人的看客,《药》中因围观、鉴赏革命者夏瑜被杀而“颈项都伸得很长仿佛许多鸭被无形的手捏住了的”看客相比较,有什么不同吗? 虎园事件未曾亲眼所见,亲眼见到的是前年小区失火事件。小区房屋一楼厨房间起火,户中无人,门皆锁,围观者约二十余人观火苗渐大,直至浓烟滚滚,人们做了什么呢?是的,拿出手机,拍照,上传微信、论坛。我也在其中站着,尽一个旁观者的职。对不起,我也是一个和100多年前的人们相同的看客。相比而言,我们进步了吗?不敢恭维,如果有,就是现在的我们会拍照了,会不仅让自己当看客当得过瘾,还将看客当到底,让不在现场的亲朋好友都能一睹精彩了。我能想象得出虎园事件发生后围观群众们的样子。网络的发达使得事件立即传播开来,看客的群体有了几何量级的增长,看客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如此,自上世纪以来经历了这许多次革命与运动,牺牲了这许多仁人志士,然而国民就看客这一点来说依然没有改变,不能不说为一大悲剧。 为什么人们只愿做看客?原因很多很复杂,我以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人们普遍缺乏自信并因而不敢担当。曾经,我以为,中国没有精英,没有知识分子,现在看来,我想,是中国的精英和知识分子缺乏自信和担当,而无法尽自己的社会责任,而群众就更是如此了。虎园事件中现场有人站出来组织大家救援吗?即便救援不成,能组织大家在现场为遇难者安静一下表达对生命的敬重吗?能呼吁大家停止录下一个生命的逝去的过程作为娱乐传播吗?事后能组织安慰下逝者的家人、孩子吗?而前面提到的火灾更是完全可以救援的。可是,能想到这些问题的人很多,没有人站出来,原因就是可能会考虑即便我站出来,后面有人站出来吗?大家会嘲讽,社会会鼓励吗?造成损失会被弥补吗?不会被人反咬一口吗?思前想后,最后“我还是不发声吧!”我们至今仍然缺少让人发声的社会氛围,自然就没有了发声的底气,于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做个看客吧!有朝一日事情反转了,灾难降临到自己身上了,才发现自己也成了被作为娱乐传播的对象。“这是一个娱乐至死的年代,我们成了一个娱乐至死的物种”。 动物园有无责任? 既然涉及到法律层面,我将尽可能严谨地陈述观点。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动物园尽到管理责任,将不承担责任。我们来设想以下几个情景。 情景一:武松因近日经济拮据逃票进入动物园,不慎将苹果手机遗落掉入虎园,仗着一身武艺入虎园取回手机,遇老虎,老虎欲咬啮武松,武松竟乱拳将虎打死。在此情景下,武松是否承担责任?是否为紧急避险行为?答案是武松应承担责任,因为该险情是武松自己引起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情景二:武松近日闲来无事,思虑养虎娱乐,遂捉得一猛虎,养于家中高墙之内,墙外贴告示“内有猛虎,不得擅入”。偏有好事者翻墙而入,捋虎须,虎跃起,啮杀之。在此情景下,武松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因被害人自身过错而免予或减轻责任?答案是武松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便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损害,也不减轻动物饲养人的责任。 从情景一看,人打死虎将承担侵权责任,而虎咬死人,在能证明动物园尽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却不承担责任;从情景二看,人养虎仅为爱好,尽到管理职责也不从中谋利,若虎伤人饲养者仍要承当责任,动物园养虎从中谋取利润,尽到管理职责,若虎伤人却不承担责任。上述就是从现行法律中推导出的结论,合法性是无疑的,但合理吗?显然看官心中自有结论。 由此,我们来进行一些应然性的思考。法律应该怎样?法律不应该让人感觉到人比虎贱,也不应该让人感觉到非经营谋利者要比经营谋利者承当更重的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严格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承当责任,凸显以人为本精神,要求饲养人尽最严格的注意义务,无疑是极为合理的。基于此,动物园饲养危险动物,作为经营者,无论从其牟利性、规模性、管理手段而言,都非个人饲养所能比,其更有可能也更有责任保障不特定人的绝对安全,而侵权责任法反而降低其注意义务,减轻其责任,显然是不合理的。 前有北京动物园老虎伤女士,后有宁波动物园老虎伤男人,真正体现养虎为患了。要杜绝养虎为患,就要严格养虎者责任。侵权责任法如果能借此机会进行修改,将动物园饲养危险动物定位为严格责任,则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