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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艺术化”运用的忧虑_刑法进化观察室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进化观察室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5
摘要:“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艺术化”运用的忧虑 王强军 ( 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2017年农历春节已经远去,人们也逐渐走出被团圆的家宴、浓烈的酒香笼罩的感性氛围,开始闻鸡起舞,思考一些有关农历春节的问题。尤其是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被“艺术化

“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艺术化”运用的忧虑


王强军

南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2017年农历春节已经远去,人们也逐渐走出被团圆的家宴、浓烈的酒香笼罩的感性氛围,开始闻鸡起舞,思考一些有关农历春节的问题。尤其是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被“艺术化”的运用问题。过去的一年,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被艺术化的运用有两次较为突出。按时间的远近逐一说明。

在2017年春节前,备受国人关注、尤其是法律人士关注是一个在天津之眼之下“摆设射击摊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老人。老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国人对枪支的比动能标准、国内相关类似案件的判决、国外枪支的比动能标准等问题进行了系统而又全面的探讨。被告人也及时提出了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判,并当庭宣判。

2017年1月26日(农历腊月29)上午,老人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庭审。老人的家属、媒体记者、群众等20余人旁听了庭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赵春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考虑赵春华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二审法院依法对赵春华解除了羁押措施,赵春华表示认罪服判。

二审法院改判缓刑后,媒体报道的标题多是:“赵春华改判缓刑 可以回家过年了”、“这是给个团圆的机会”。可以说,在除夕的前一天审判、并宣告缓刑,从而让被告人回家过年,这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是一个“团团圆圆过年”最好的结果。实际上,在案件审判之前,媒体在报道时使用的标题已经是:“天津赵春华案将于除夕前一天开庭预估应可回家过年”、“改变法条过年前来不及了,让老实大妈回家过年还来得及吧?”最终的判决结果实现了大多数人希望“老人回家过年”的期待。对该案的讨论也就以被告人回家过年的团圆和农历春节“欢乐祥和”的气氛所笼罩和淹没。人们对于枪支比动能的标准讨论也就暂告一段落。

实际上,该案件的二审审判对于老人的行为的定性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我们可以看到,二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是“主观恶性较低、认罪态度较好”较为抽象的情节。我们可以做个假设,对于这个案件,如果没有舆论的关注,会不会在2016年12月27日做出一审,便在30天之后的2017年1月26日做出二审判决?前后整整一个月的时间,可以说二审法院对于案件的审核、开庭审判、判决都是非常迅速的。

我们可以再做个假设,对于这个案件,如果不是在除夕的前一天审判,而是放在除夕前2、3天或农历春节之后,进行审判并做出同样宣告缓刑的判决,我们是否依然高兴地认为以宣告缓刑为结果的“老人回家过年”就是大家最初所希望的“老人回家过年”?

片面一点说,该案件能够一定程度上平息人们对于枪支比动能标准的讨论,很大程度上就是该案件的二审宣判时间选择的“合理性”。二审选择在除夕之前进行,最终做出缓刑的判决。在中国人传统而心结里,“有钱没钱回家过年”“过年就是团团圆圆”,这种对于农历春节传统的“回家”+“团圆”的情结,对老人判处缓刑并让其回家过年,让大家看到了法律的“温情”和“人性”。

但是,如果我们等春节过后,农历春节欢乐祥和的气氛过去之后,我们会发现,大家期望通过个案希望讨论的的枪支的比动能标准,可能就没有具体的讨论的案件载体,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抓手”。悲观一点说,枪支的比动能标准讨论有可能暂时偃旗息鼓。

稍远一点的案件是贾俊龙案件。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贾敬龙驾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准备举办春节团拜会的会场,持射钉枪当众朝从主席台上给群众拜完年走到台下的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而后贾俊龙被判处死刑。贾俊龙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引发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最终的结局是:贾俊龙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在解读贾俊龙最终被核准死刑时,谈到贾俊龙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时,提到了四点理由:(1)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2)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3)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4)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并对第四点进行了解释:春节是我们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互相团拜、自排节目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我们可以看到在“农历春节”作案已经成为认定贾俊龙犯罪严重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大家团圆的日子里实施犯罪,破坏了欢乐祥和的气氛。“引起村民极大的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是,我们知道从法律上说,在一年中任何一天实施犯罪都是犯罪,其危害程度不应当因为发生的日子不同而有所不同。

从中国传统民俗来讲,农历春节是中国人团圆的日子;从法律层面看,农历春节是普通的一天;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的影响力还是应当受到限制。不能因为农历春节团团圆圆的欢乐祥和气氛而对被告人从重或从轻,更不能“魔术般”的将“农历春节”在刑事裁判中“艺术化”的运用。

责任编辑:刑法进化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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