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员会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及预防部门整体“转隶”。初开始看到相关报道时,可能是出于一种惯性思维,觉得如此“肢解”检察权,未必就是一种好的“整合”。经过一段时间的思考,却又越来越认识到,从更加有利于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来看,如此改革对未来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渎职案件显然是利大于弊。以下结合自身从事侦查工作的经历谈一谈监察委员会查案可以预见的几点优势。 首先,监察委员会更加具备线索发现优势。根据监察体制改革的的要求,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将整合监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审计监督等机关单位职能与一体,并与纪委合署办公。如此多位一体的合署与合并,自然地也把原来分属于纪委、监察、反贪举报、审计审查等,接受、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不同渠道,汇聚成监察委员会这样一条主干道。从而消除了过去那种不同机关之间,因为主观认识,职能限制,衔接不畅等主客观原因所造成的线索搁置和跑冒滴漏现象。这样一来,违法违纪的各类线索就会变得越来越集中,越来越有质量,越来越具备可查性,越来越能增强监察人员的责任心,越来越提升举报人的信心与积极性。 第二,监察委员会更具备案件查办优势。公安机关即有行政执法权,又有刑事案件侦查权,类似于公安机关的这种法律定位,监察委员会依据《监察法》、、《审计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党规党纪等,真正实现了更为广泛的行政、刑事、纪律的全方位、全覆盖查办格局。毋庸置疑,如此立体无死角的监察监督体制,完全实现了不管被监察对象是违法还是违纪,都能一查到底,一查到位。既避免了过去相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战,甚至互相推诿的不负责任现象,又避免了过去隔行如隔山所造成的难以形成查办合力的问题。同时,在案件请求汇报方面,减少了环节,优化了程序,进而使得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优势倍增。 第三,监察委员会更具备调查取证优势。从事过职务犯罪侦查的人员可能都遇到这样的事情,即当侦查人员去相关单位调取证据,或者询问取证时,时常会碰到故意怠慢、刁难,躲避,甚至于公然对抗的情况。面对这些,很多时候只能束手无策和干生气。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仅有笼统我条款,缺少明确的制裁措施。而这些老大难问题将在监察委员会办案人员面前迎刃而解。因为无论是慢作为还是不作为,还是用旷工等方法来故意躲避,甚至于公然对抗,监察委员会都有足够的办法与依据予以制裁。因此会使心存侥幸的人少了,心存戒惧的人多了,从而使调查取证变得快捷高效。 第四,监察委员会更加具备震慑优势。监察委员会新的体制、机制形成的巨大优势,使监督更深入、更细致、更全面。随着监察委员会无缝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一定像安装了摄像头一般,让以身试法、以身试纪者无所遁形。久而久之则能真正形成伸手必被捉的高压态势,极大震慑各类违法违法纪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