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公墓制度是一个制度倡议,国内外有诸如对法官的葬礼仪式,如2016年2月19日美国卡斯利亚斯大法官遗体在美国最高院接受美国民众及各界人士的瞻仰;还有其他大法官,以及各级法官;迄今为止,大多数美国最高院法官墓地在阿灵顿公墓,例如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法官保罗·斯蒂文森等。也算是有些集中,但没有所谓法治公墓的提法;在我国,也有追悼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怀安因病医治无效于2015年5月23日逝世,逝世后的王怀安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原院长肖扬参加遗体告别仪式,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在京院领导、离退休老同志、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王怀安生前友好等也前往送别。但对于冤假错案、刑讯逼供致死的受害者,则类似的追悼会比较少,如呼格日勒图的新墓坐落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安佑生态园,呼格吉勒图家人在2015年11月12日为呼格吉勒图移葬新墓地。就有人提出希望此墓地“成为法治教育基地之一”。这可以说是法治墓地的体现;但还有许多的类似受害者未得到足够的缅怀、纪念、瞻仰;法治公墓制度的构建可以说是一个创举。在法治文化方面是一个突破,可以有抛砖引玉之用。 四、法治公墓制度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一)理论可行性分析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五点就指出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我国是有重视法治文化的构建的,比如宪法宣誓制度、宪法日的设置等,因而法治公墓的设置是不会招到党中央大的排斥和反对的。国家也乐意接受这样的制度构建,法治公墓制度的提出符合党和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号召。我国是有优良文化传统的国家,党和国家也是比较有情怀的,从人民英雄纪念碑、烈士陵园缅怀革命战争时期的烈士可以类比推测当下的“法治烈士”也是能够得到党和国家的认可的,法治公墓制度的建设也是合乎情理。 另外,法治公墓制度的引入即是法律,也是道德,对因为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而失去生命的人们给予特殊的尊重和纪念,符合中华民族的道德传统,受人民支持,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道德。注定获得人民大众的认同,而是否有公检法人员及其领导觉得参加入墓仪式“晦气”、“浪费时间”,那是作为人民公仆不应该有的狭隘心理,大多数有识之士,还是能够认同的。笔者就此文的建议提法询问某市辖区某检察官还有诸多法学学者,大多认为很有意义、有必要,类似提法的论文也曾两次入选两个省的法学年会,参与讨论。得到一部分学者认可,有“是否过于激烈”的声音,少有“此提议没有意义”的说法。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被提高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党中央、国家领导人、各界人士特别关注法治建设,当下是法治的“革命时期”,为法治牺牲的人们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烈士”,为人民及各界人士所同情。 (二)硬件设施可行性分析 至于墓地管理,可由一般公墓管理机构即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入墓条件,可以设立法治公墓委员会,或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地人大常委会设立标准并根据具体对象决定进入公墓与否,或者可以由社会投票决定有重大贡献逝去的法官入墓与否。可由若干与当案无关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决定冤假错案至死的受害人的入墓与否。所以入墓的人数可以适量合理控制,不会出现“人满为患”的拥挤情况。 (三)必要性 法治文化是法治中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假设健全的法治是一个类似动物的躯体的话,法律制度是主心骨,法治文化却是血与肉,没有法治文化的皮肉包裹,法治就只是骨架无法行走,如果还能行走,大概是变异的木乃伊,或者吓人的东西。法治文化它让法治更有生命力,更完整丰满,没有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也难以推行。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确实如此,倘若人民不信任法治、不信任国家,国家何尝不是岌岌可危;法治也如泡沫;当下中国,真正要法治,法治文化的建设不容忽视,法治公墓制度及人权保护、法治文化培育、法治信仰培养、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防范、国际地位提高等于一身,意义重大,很有必要。 五、法治公墓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法治公墓的纳入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