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只是其中的一点而已,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他们常常再以自己擅长的知识、理论解读和思考中国法学教育问题时不知不觉不会尊重既有的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知识、理论积累,从而很难形成一个看起来属于持续性地关于法学教育观察的积累,从而真正推动整个法学教育界的认知水平。这一点不仅仅可以从他们文章的参考文献可以看出:首先,一般没有该文以前或者很少有以前在这方面的论文的参考文献;其次,即使有参考文献的文章——在我的梳理中——可以看到有很多参考都属于事实上的参考,而非一种观点上的借鉴、批评和推进[25]。 如果再从中国法学教育体制看,中国法学者大多从事第一线教学,当前述情况发生时,他们很难获得关于法学教育的知识,而且如果他们对中国法学教育的认识都没有随着时间的推进而实现知识增进、共识范围或层次增加,就很难真正提高中国法学教育质量,也很难意识到中国法学教育作为未来法律人准入的重要门槛意义,即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与法学教育的深层关系问题[26]。 因此,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研究应该结束业余者阶段,从而进入到专业者阶段,即从业余到专业。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对法学教育认识的共识,从而可能更快、至少可以更顺畅地改革中国法学教育体制;而不像现在,即我们都知道中国法学教育出了问题,但一旦进入到问题的分析、进入到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建议和对策上时,我们却进入到一个混沌状态,而且是极度混沌状态,从而形成任何人的观点、理论、建议不能说服其他任何人的程度[27]。 这是我对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在未来的一种思考! 五、结语 在这里,我通过对我的博士论文的再思考,即主要通过界定何谓学术创新、博士论文有哪些可以判断为创新的内容和我在研究中对自己身份的界定,看到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问题,它不仅仅是学生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处于第一线教学教师的问题,更有可能研究法学教育的学者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当然,如果我们还要进一步追究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其他人的责任也是可能的,但是必须采取专业的姿态、心情开始这个阶段的研究,从而可能对该问题有共识,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共识在不断增加,范围在扩展。 当然,对于我本人来说,则相对简单: 首先,博士论文则意味着一个阶段的结束,更可能是学习生涯的彻底结束,至少在中国语境下肯定、一定结束。这不仅仅因为博士论文是学历的最后阶段(其实,在中国的博士后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经历,更像一个学位);更因为我实在不想再读书了,越读书发现越不划算,而且是学历越高越不划算,对中国人而言,到目前为止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生存问题[28];还因为不是每一个人都适合读书,适合做学问。 因此,从这个阶段结束的角度看,我有些喜悦! 其次,但这个结束,则意味着一个长期的、至少相对固定的生活方式会开始,因为在中国当下语境一个人要改变自己的职业依然很难,特别是对手无缚鸡之力、而且还没有一技之长的文科博士而言更如是;如从事公务员年龄太大,如果从事其他,在市场经济中哪里需要这些书呆子。 这个开始,对法学教育的研究在我开说则主要起着一个工具意义:其一,自己如何读书(实际上是如何处理专业知识、其他学科知识、社会的关系),其二,学生在本科、硕士、博士阶段需要贮备的基本知识(对那些想要学习的人可以提供一孔之见);其三,说得再功利一些,笔者在思考了中国法学教育后(其实,其余韵何止是法学教育,还有对中国教育,甚至牵涉到中国中小学教育的一种潜在思考)至少可以在以后自己的孩子在教育这个问题上可以少走弯路! 因此,从开始的角度看,在内心则又有一些迷茫。但愿,它会很快消失!
【作者简介】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与宪政理论。 【注释】 [1]这是一个包括答辩、履行各种手续以便离校,与同学、好友话别、甚至包括卖书(在我看来,这是大学的一道重要风景)的时间段。 [2]这是一本书名,虽然作者描绘的是现代性,而我却体会到后现代性(关于该书,【美】马歇尔·伯曼:《一切坚固的东西都烟消云散了——现代性体验》,徐大建 张辑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3]记得一位同学告诉我的一个事情,即论文是如何审查的:一般人的论文交到老师那里,老师就看看题目和封面,登记就结束了。而当这位同学的一位同学把论文交过去时(由于一些事情耽搁,没有及时交),老师(其实是他的一位同学留校在法学院担任行政人员)却告诉他,登记表已经交上去了。那位同学大惊,老师却告诉他不要慌,她已经随便杜撰了两篇文章交上去了! [4]我曾经在博士论文后记中表达了这么一个心理倾向:在今天,对于年轻人来说生存是一个非常重要,且艰难的问题时(当然,由于作为一位博士,他/她在求学中已经付出很多,不可能直接与农民工比较,而是与与他有大致同样付出的人比较,自己的生活满意度和舒适度),其他(如学术)可能会变得不重要;从而为了改变这种状态而“弃笔从戎”,而且即使没有放弃,也是一种虚情假意下的学术而已。不过,或许当不再为钱发愁时再想进入时,却可能是“除去巫山不是云”的景象! [5]如根据美国法官波斯纳的分析,即使名垂司法青史的大法官卡多佐的伟大不在于创新了多少新的判决,而是有效、凸出“重复”既有先例(具体分析,请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卡多佐:声望的研究》,张海峰 胡建峰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 [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63页。 [7]这一点,在中国目今仍然还没有引起充分重视,虽然苏力在2003年发表的论文就已经指出中国学者自我引证率低,常常“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即对自己的叙述缺乏持续的深入思考(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或许,根据我的一位同学的总结,即这些学者很不愿意面对自己的过去已有的知识和思想,因为他们发现自己过去写的、思考的,与再刚刚阅读的文献中相比太粗糙、浅显、甚至不忍卒读(而这些文献则常常已经出版很久,而中国在今天译著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更如是)。 [8]当然,这里的判断与文章的分析之间也有些差距,因为在这里不仅仅有笔者建立在严密分析后的一种判断,也有一种直觉的判断,但绝非臆断的判断。 [9]在我的收集范围内,出版法学教育专著的作者在2本以上的只有霍宪丹教授,只有1本专著的学者比较多(如,何美欢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王健《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没有学术专著的更多。但是,更多成为重要法学文献的精品却很少。 [10]何美欢教授于2010年去世。她本来耕耘于公司法、商法,而且还颇有成就;在2002年,她到清华大学法学院专职教授普通法并出版《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一书。这本书的价值(即关于法律学生应该掌握什么的法律技能的分析和实践)到今天我们都还重视不够(具体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11]根据王健博士整理的资料,可以看到《比较法研究》在996年第2期上发表的文章属于1978年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关于法学教育论文的发表(具体请参见王健:《中国法律教育研究文献述要》、《法律教育文献索引》,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学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6-404页);10年后,即2007、2008年一种回顾、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的思绪在他们心里再次荡起,也或许因为2005年诊所法律教育论文的在《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集中出现的刺激?! [12]但这绝不是由于作品本身的问题,而是中国的学风问题,也是由于她谈论的问题(即普通法法学教育)所致,这与中国法学教育的语境迥异。 [13]这样的论文和著作很多,毋庸举例,随便找一本、也随便在网上下载10来篇文章就可以知道大概;而且从知识增量上看,几乎没有,除了重复还是重复! [14]如刘坤轮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一书虽然有大量数据,但把数据全部删去好像并不影响该文的结论,而且该书的理论分析和解释也是不够的,很难为更深入的推进关于法学教育问题提供知识和思维方式;当然,不可否认,作者的研究视角还是不错,把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联系起来。 [15]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5期。 [16]这种现象可以说司空见惯。老师上课则成为一种独角戏的表演,学生从来不预习可能上课的内容,也不准备相关知识以和老师交流,更不要说进行讨论从而提高自己的认识,整个过程就是他是大爷一样等着其他人的伺候。 [17]以方流芳为例,方流芳教授也在代表作《中国法学教育观察》一文对法学教育的历史做了一个展示,几乎可以得出结论中国法学教育是失败的,主要是从宏观视角出发,而我是从一种微观的视角,即从法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环节为主要内容的分析,而结论不仅仅是中国法学教育是失败的,而且还在于认为中国法学教育制度本身被虚置,学生常常不参与课堂教学。 [18]这里仅仅是研究视角、进路的不同;其实,笔者在处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关系时还有内容的不同,即进入到这个法律职业内部去思考它对法学教育的要求——这也是本文的第三个创新点。 [19]在笔者的阅读视野中,在历史视野下追寻问题时(特别是法学领域的历史关注,当然不限于法学领域),往往徘徊于对具体事实、人物的描绘,缺乏一种对材料、事件做一个重新组装后的思考;这一点早已被西方学者认识,如一位研究汉学的德国教授就说,“……我学汉学三十年没有买过一本中国学者写的书,看我买的是什么,你们的资料集……”(对此的描绘,请参见王德威:《抒情传统与中国的现代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319页;其实相关论述,还可以参见夏含夷主编:《远方的时习:<古代中国>精选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序言”,第1-2页)。 [20]对这本书的阅读,是在攻读博士后,在确定博士论文主题后才开始收集到这本非常重要的法学文献(其实,到现在都是非常重要的文献)。 [21]具体是蒋志如:《刑事侦查权性质新思考》,载《天津滨海法学》第1期;蒋志如:《以宪政的视角研究刑事诉讼法学》,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1期;蒋志如:《转型社会刑事侦查权的有限性——以民国政府时期贩毒案为中心的分析》,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1期。 [22]实际上,从我在文章中的参考文献也可以解读一二,因为我没有阅读关于教育学的专著、也没有阅读国外很多关于法学教育的专著,一方面关于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章、专著翻译为中文的太少,另一方面我本身对这个方面不是很在意,我是依据我的思路在组装这篇文章。 [23]从2011年开始,其他期刊进入,如《北大法律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河北法学》、《甘肃政法大学学院学报》等杂志进入;但是,在每年进行点评中国法学研究状况,并没有将这些期刊纳入,而仅仅以15种期刊进行分析,从而在中国法学者中引起一些关注和骚动。 [24]在笔者收集资料中,我只发现两个期刊以整整一期刊载法学教育论文,分别是1996年第2期的《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的《环球法律评论》;其他时候也几乎很少刊载法学教育方面的论文。 [25]其实,我也发现自己常常在犯这个错误,即将他人观点仅仅作为事实的参考而非作为观点反思和批评后的在知识进和理论上推进。 [26]这也是笔者拟将博士论文在出版时重新命名为《法律共同体、司法改革和法学教育研究》的原因。另外,如果让每一位教学者都思考法学教育规律、法律职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是不可能的,这需要研究法学教育的职业研究者而非业余者提供结论性建议就可以了,他们可以结合教学可能反思这些建议、修正这些建议。 [27]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中国传统的文人相轻的一种表现! [28]在今天,我们已经对生活要求越来越高,首先是房子,其次是车子,然后是票子;这已经成为一个中国人基本的生存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