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追溯以下开始的话,第一次阅读到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是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的两篇文章。但并引起我的任何注意,只是感慨他对美国法学教育的介绍的异样性,也没有再阅读其他人写作的这方面文献,即使贺卫方主编的《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的论文集也没有阅读[20],一方面是这本书很难找到,另一方面当时并不关注法学教育这个问题。 第二次接触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是何美欢的《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看这本书不是因为这个人(当时不知道她),也不是这属于法学教育著作,而是因为我当时在阅读梁治平先生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系列著作,后来将该系列著作读完就购买这本书并阅读之(该书出版于2005年,而贺卫方主编的书在1997年,又没有再版不好找)。这次阅读的确给我留下深刻印象,但并没有再读,更没有留恋于法学教育。 这些都是我攻读硕士阶段的事情。当攻读博士时,几乎就没有阅读关于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更没有打算写作关于法学教育领域的论文。在攻读博士一开始,我就打算写作刑事诉讼方面的博士论文(当时初步打算写《宪法与刑事诉讼法——以侦查程序为例的研究》),而且也收集很多文献,也阅读很多文献,还写作了3篇这方面论文(到现在已经全部发表[21]);但是,有一个核心问题在我看来在未来的博士论文中无法得到解决。因此,我放弃这个主题。 随之,我转向司法制度领域。由于我有1篇大约6万字没有发表的关于司法制度的论文(到现在都还没有发表),我想重新收集材料,并对我关注的主题重新思考,再投入到这篇文章的“修改”,通过“偷懒”的方式完成自己的博士论文,以投入更多的时间思考其他问题或者作出其他安排。但是,在收集资料时,仍然发现有些问题不能突破,如果不解决不能为自己的论文提供良好的知识、理论基础,也就无法展开这个主题。 但是,通过收集资料,在这个阶段的阅读,特别是关于以律师、法官为主体的法律职业(法律共同体)方面著作的阅读并没有白费,如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埃贝尔的《美国律师》、罗德的《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陈长文的《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法律伦理与理想的重建》等著作。经过阅读,我发现这些著作都没有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开,从而开始把法律职业、司法改革、法学教育三个问题放在一起思考,特别是在中国问题意识下思考。它唤起了我以前对法学教育的阅读效果,从而就有了以法学教育为博士论文的想法,而且它并没有与我原来收集的关于司法制度方面文献有冲突。 通过继续阅读这方面文献(其实不多,就仅仅再阅读了列入美国法律文库的《法学院》一书),发现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写出新意,而且写作起来相对来说不那么难。当把这个想法与导师沟通之后,才开始真正意义上的准备这个题目,这时已经是博士一年级结束。在暑假、在二年级开始大量收集、阅读关于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也开始写作这方面的论文,才发现这个问题不简单;但是,在这时已经是“开弓没有回头箭”了,只能硬着头皮继续下去。 在这个过程中,有苦闷,因为发现新意不够。好几次都想放弃,但的确又找不到一个合适的主题,更主要是时间已经不充裕只好继续这个有些枯燥的事情。后来的几件事让我发生变化: 首先,在接触法律实务(与一些律师、法官交流)时,我重新发现法学教育的意义;其次,当时也在一个学校讲授《律师与公证制度》这门课,将自己对律师、法官的思考融入到教学中,同时也对这些学生和自己的教学进行思考,对法学教育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和解读;再次,在这个阶段,对今天著名学者的关于法学教育的文献都通读了一遍,而且有的文章还做了笔记,甚至写作了书评文章,相当于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有了一个思想史的梳理,让我的收获非常大,对这个问题越来越有信心。 说了这么多不仅仅在表达我的思考历程,更在于表达我进入这个领域的时日很短,仅仅是一个业余思考者而已;而且即使在思考、研究法学教育也不仅仅思考这个问题,而是将它嵌入到对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甚至更大主题中的一环。更一步说,在博士论文之后,我有可能离开法学教育这个场域,一方面是因为在选择这个主题时本来就有一些投机的心理,在另一方面它在我心目中不重要。也就是说,我在研究、思考该问题中不仅仅是一个业余者[22],而且在思考之后也打算做一个业余者。 这不仅仅是我,在前面我就已经指出中国当下的属于非常重要的法学教育方面的文献的作者大致都属于业余研究(当然,我并没有说他们的言说不精到、不深刻,恰好相反在我眼里它们代表了这个阶段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深刻洞识);而且从笔者的一个不经意间的发现更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学创新网的一个栏目《刊海纵览》,它主要刊载大约15种最近两、三法学核心期刊的论文目录[23],我是这个栏目的常客,一旦有新的消息就会阅读。通过阅读这些期刊目录,发现在一本杂志的一年6期或者12期中,很多时候就没有法学教育的文章,即使有没有看到超过2篇[24]。这种情况不仅仅表明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研究中没有地位,也可以说明前述提及的、当下的著名学者在平时不关注、不写作法学教育的论文,即使关注也是偶尔的,也就是说整个中国法学界对法学教育的研究都属于业余状态! 然而,当我们意识到法学教育与法律共同体(法律职业)和司法改革的间接关系时,我们就可以发现业余的研究方式是多么的戕害中国法学教育,至少在当下中国法学教育语境下如是: 当以业余思维方式去思考中国法学教育时,我们的成果即关于法学教育的论文和专著很难有知识增加。因为在我阅读关于法学教育论文时,而且还是属于精品论文时,的确可以阅读到对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深刻解读和思考,但也发现另外另一个问题,即:他们的解读不是深入到法学教育内部,也不会以教育学知识、理论去思考法学教育;仅仅根据自己在其他领域的知识、经验的积累作出的关于法学教育问题的解读,从而常常可能犯一些常识性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