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如何让不办案的领导退出员额呢?有论者认为,让不办案的领导班子成员自觉退出员额,我觉得这有些太过理想化。没有外界力量的介入,哪一个入额法官会自觉退出?想想看,可以享受入额的待遇,却不用承担入额的责任,哪一个领导班子成员会主动退出?与其让自觉退出,不如建立相应制度,来迫使入额不办案的领导退出。 首先,让不办案的法官首先入不了额。这就需要制定严格的入额标准,以办案水平和办案能力作为入额的主要考核尺度,并严格审查入额法官的办案水平及能力,祛除以行政职务高低来作为入额标准。 再者,让已经入额却不办案的法官拿不到应有的福利待遇。让办案法官入额,保障的是办案法官的职业待遇,而不是保障只入额不办案的法官。既然一些领导入额不办案,就不应该享受入额的福利待遇,而这种剥夺福利待遇的措施,必须用制度约束下来,不因领导的旨意而改变。 其次,加强员额制办案考核机制,将办案数量、质量以及案件难易程度和卷宗情况等案件信息一一公开,接受监督。只有曝光入额领导的办案情况,领导才有办案的动力和压力,如此,领导才可能在舆论的监督下主动办案。 最后,上述各类措施的施行都难免因为领导以权力介入的方式而夭折,这就需要从上至下,用制度的方式来督促入额领导不办案即退出,建立一系列的制度藩篱。以制度劝退入额不办案的领导,远比自觉退出强很多。特别是当领导权倾一时,更不能指望领导主动退出,况且,我们又缺乏事后的惩罚机制。倒不如当断则断,领导不退出,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哪一个领导还会待在员额位子上不办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