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解释了这种理论看起来为什么没有能力处理社会语境下的道德判断的主要关注:当相关的因素是许多个人相冲突的利益与不一致的确信时,如何评价行为和制度。例如,立足于行为者的个体主义的相对主义版本蕴含,个人只要忠诚于自己的反思性信念,就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动。无论个人反思后对他人会做什么,这在道德上都是许可的。实际上这就是一种自由主义理论——但是在我们的行为对他人所具负面影响上考虑不周。按照29这类理论,只要他人按自己的良知行动,则没人能够正当地抱怨来自这些人的恶劣对待。 立足于行为者的理论也排除了对其他事物的评价。有些我们希望评价的东西并不是行为者,这样它们不可能受到其所接受的那些价值的判断。这样一种理论不能为判断社会规则、法律或制度提供任何基础。这看来是一个很贫乏的道德观念。 相对比而言,立足于评价者的相对主义的个体主义版本允许判断社会规则、法律与制度的可能性,但不提供任何确定的方式来判断它们,除非每个人都碰巧一致——但在重大且有争议的情形中,这是令人极其惊讶的。这样一种理论会接受个人有良知地做出的相冲突的判断,但不提供任何方法仲裁道德争端。例如,它不会告诉我们,争端必须公平地解决,适当考虑每个人的合法主张,因为按照这种理论来说,任何公平的主张或尊重正当主张的要求都完全依赖于我们经反思而采纳的价值。我若不关心公平,那么我的判断不可能因为缺乏任何这种关注而是错误的,并且从一个道德观点来看,对此亦无话可说。 这并没有证明这样一种理论是错误的。然而,在对它做出评价时,我们必须考虑接受其蕴含合理,还是接受相反观点的蕴含合理。在我看来这个竞赛是一边倒的。 摘自:《伦理学与法治》,第一章 “个体主义的相对主义”一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