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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公民对土地财产有恒心————土深改观察之二十九_妙妙书生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一叶扁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9
摘要:这样一来的话,我们就可以用“经济成员权”理论,来同时解决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进而可以在理论自洽的基础上,让全体公民拥有更多的政治和经济获得感。 城市与农村居民

这样一来的话,我们就可以用“经济成员权”理论,来同时解决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进而可以在理论自洽的基础上,让全体公民拥有更多的政治和经济获得感。

城市与农村居民的公平问题

有人可能会反对说,在这种理论之下,农民会同时获得集体土地成员权和国有土地成员权双重权利,这对城市公民不公平。这样的反对不宜支持。原因有三:

首先,现行宪法规定的是“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形式,而不是“全国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除非宪法修改,否则我们就应当尊重这种土地产权制度。

其次,自1980年代末以来,城市多数居民因为住宅商品化改革和土地市场化改革,已经分享了许多中国城市化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但在农村地区,除了少数试点地区和部分大城市郊区外,多数农民没能较好分享,给他们一些补偿,也是必要且必需的。

最后,“一定面积之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永久无偿”,主要针对的是续期而非取得问题。在宅基地的取得问题上,确实应当尽快废止目前的“无偿划拨”制度,并以“有偿使用”制度取而代之,从而解决新增宅基地的问题。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