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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狱话题:在忙碌与闲适之间_楚 航(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汉特斯邦德007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4
摘要:一名罪犯用鞋带或用床单撕成的布条去自杀,或一名罪犯用车间的劳动工具将他人打伤,当然或多或少可以从安全管理上去寻找原因,但也不至于将所有罪犯穿有鞋的带子全部剪掉,甚至干脆来个全部使用“无带鞋”的规定;

一名罪犯用鞋带或用床单撕成的布条去自杀,或一名罪犯用车间的劳动工具将他人打伤,当然或多或少可以从安全管理上去寻找原因,但也不至于将所有罪犯穿有鞋的带子全部剪掉,甚至干脆来个全部使用“无带鞋”的规定;人走路没有鞋带怎么成?为了避免开水被犯人用来恶意烫伤他人,监狱规定犯人只能喝温开水,病犯要泡面就成了问题,喝坏了肚子怎么办?又得劳命伤财带着犯人去看医生;一方面监狱不断地接订单从事服装、电子等加工,自然涉及到使用金属工具;一方面为防止罪犯酿成伤害案件而不得使用剪刀,即便是链化、固化的剪刀也同样可以用来伤人,这不是自欺欺人又是什么?基层监狱人自己在日常监管中主动发现与成功制止了一名罪犯自杀,将此狱情及时上报,监狱同样将这个基层领导或民警予以处罚,公平与天理何在?与其这样,干脆以后遇到同样的情况自行消化处理好了,我还上报干什么?

遵循“安全为天”的政治逻辑,即便是监狱出了安全事故,但这所监狱真的塌了吗?没有,天塌了吗?也没有!最后那个直接管理自杀者的基层监狱人、单位责任人成了被追究责任的对象,因为你不追究他,上级就要追究监狱长的责任;他无论如何,怎么也躲不掉这场人为的横祸。一个心理问题严重、经基层监狱人多方帮助、开导、挽救、监控的罪犯,他铁了心寻死,选择的时空、方法、手段是很多的;而现在监狱对基层提出的要求是,令罪犯“不想死、不能死、死不成”。这个“三不”定律看似简单,落实起来就很复杂,估计难度高于攀登珠穆朗玛,而且这样的主观定位,似乎违背了人间风险的控制规律。

这个世间每天有多少人自杀?每天有多少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如果因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就必须追究交警的责任,病人死亡必须追究医生的责任,学生跳楼必须追究老师的责任,恋人自杀法院必须判决另一恋人的责任…..这个社会、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还怎么维系发展下去?从事上述职业的人还怎么能正常的工作?但个别的监狱高层人却勇敢地提出了对待自杀的“三不定律”,真可谓“无知者无畏”也!其实,这其中除了自始隐藏着一条“官本位”思想外,还更多地暴露出国家层面对监狱罪犯自杀等非正常类、正常类死亡处理的法律问题。正因我国监狱在这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制度不健全,过于担忧社会媒体或网民对监狱的责难,才造成了当今这些令人尴尬而无奈的刑罚现实。

以上仅仅是目前监狱安全模式的一个侧影,我们不禁要问,当今的监狱为什么会变成这样?过去那种在田野上,在车间里,在球场上,管教干警与罪犯们屈膝谈心、会心交流、文体互动的情景不见了;过去那种罪犯亲属、社会团体进入监内联合帮教罪犯的场景不见了;过去那种管教干部为病犯端一碗鸡汤面的情形不见了……一句话,因为这些做法“不安全”,似乎只有整天将囚犯们关在一个笼子里才最安全。从此,监狱警察的人格感召力量消失了;同时却有不少人又大唱特唱监狱文化建设的高调!而当今的形式主义、本位主义、文牍主义、官僚主义却越演越烈,这种变异甚至病态、舍本逐末的安全模式何时才是尽头?

二、昌明的刑罚执行

监狱定位于“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始于1994年的监狱法,我们不再称之为劳动改造机关;虽然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没有出台,但高层政法机关尤其是司法部在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监狱狭义的“刑罚执行”主要指监狱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狱务公开等内容,从过去罪犯计分考核到减刑材料的呈报与法院裁定,走的是一条粗线条的路子;而狱务公开走的也是一条主观随意的路子,但从2003年监狱体制改革以来,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中央政法委对刑罚政策的相关调整以来,我国监狱的刑罚执行更趋于法制化、文明化与人性化。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16法释(23)号文,关于罪犯减刑假释的新规,针对三类罪犯、不同刑期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间、减刑幅度等做了更为严格科学的调整与解释,使监狱呈报罪犯减刑具有更为明确的操作性;再如司法部2014《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与2016《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这两个规定可以说是目前我国监狱操作罪犯保外就医的执法大纲与行动指南。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无论是病情条件还是刑罚条件都更加成熟与合理。而且辅之以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机制相配套,使监狱与其他政法各部门的责、权分配更明晰。在这样一种日益进步的刑罚环境下,我们看到不少符合条件的罪犯体验到了国家刑罚“恩威并施、宽严相济”的政策力量;他们从内心深处感激国家刑罚、监狱政策对他们的感化与挽救,使其树立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与决心。

2015年冬天曾被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名罪犯H,前不久来电话与我长谈,他知道自己在这个世间的时间已经不多了,除了表达对监狱的一种感激之情外,还提出并咨询了想将自己健全的有关器官捐献给医疗/科研机构的想法,他说,自己有这样的想法已经很久了,想通过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对社会、对人民的一种赎罪心理,好让自己今后在天堂里心里好受一些。

2016年夏天一名生命垂危的罪犯Y,经法定程序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病情转入地方医院住治,监狱每天安排警力24小时在医院陪护,辅助医生进行救治;同时刑罚执行民警多次与地方社矫部门沟通联系,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放弃十一的长假休息,立马到省监狱局汇报案情,省监狱局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批复了该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由于该犯处于病危状态,监狱一面出动警车与医院救护车,远程几百公里将该Y转移护送到其所在的城市医院,一面派另一路人马赴当地司法局社矫部门联系,连夜办理移交手续,最后双方风尘仆仆地赶到该市医院急诊室探视该犯的病情;当然十一那天的晚餐只能拖在晚上11点才吃。病犯的妻子与儿子当时看到此情形,她们感动得流着泪水,却说不出话来……

我们说当今监狱的刑罚执行正不断进步,但丝毫不避讳一些立法建制上的不足:如监狱内部审批程序上还有一些官僚主义的做派,尤其是对病犯的司法鉴定机构与监狱双方的信息流转时限、监狱与监区之间对担保人资质调查/审查的主体责任与完成时限、地方社矫机构对罪犯社会危险性与是否接受的调查评估的回复时限等,这些执法流程机制的立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另外,对于确有重大疾病、生命垂危的病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地方或家属无人接受,无人担保的情形,地方政府与司法/社矫部门、社会医疗机构是否需要建立一种人道主义的救助机制,从人员、经费、医疗、监护等方面,完善特定罪犯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而在法院与监狱之间,对于一些已在地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因其重新犯罪而被收监;或因公安、检察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是否抵折刑期的法律文书及其送达方面,在与监狱的文书交接上似乎还有一些盲区或断链,这对监狱的刑罚执行留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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