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法院针对执行问题手段越软,越会造成一些被执行人侥幸和从众心理,执行也会越来越难。相反,如果法院真的拿出有效手段、加大执行力度,让被执行人都意识到不执行判决必然会有更不利的后果,相信执行会越来越简单! 作者/杨文战律师 转载请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实用法律知识》微信号 lawyerywz 打官司难,执行更难,很多执行难是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能在诉讼时或者执行期间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进行查封、保全,法院就可以通过司法拍卖等程序变现执行了。但是有的被执行人竟然敢把法院的封条不当回事儿,转移已被法院查封了的财产。 被执行人敢这样做,法律难道就没招儿了吗?当然不是,我们来看一最近慈溪市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 潘某是慈溪市一五金配件厂的老板,因向张某借款120万元逾期不还,被张某起诉至慈溪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商定分期还款,,但潘某及其经营的五金配件厂仍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 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向被执行人潘某及其经营的五金配件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是,潘某始终不为所动。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五金配件厂的机器设备,并告知潘某应保管好被查封财产,在这期间不得随意搬动、毁损、变卖等有损机器设备价值,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然而,就在依法完成对查封的机器设备评估流程后,法院工作人员发现厂内部分设备已被潘某转移,导致司法拍卖无法开展,债权人张某的利益因此受到严重损害。 潘某因无视法院裁定,恶意转移被查封财产,已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法院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后,再由检察机关起诉,最终由法院通过刑事审判程序,作出最终的判决。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个什么罪名,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条罪名是专门用来处罚非法处置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的。司法机关查封物品会对相关物品进行签封,封条载明查封日期,并有查封单位盖章。物品一经司法机关查封,未经查封机关批准不得私自开封、使用,更不得变卖、转移。 司法机关查封物品,除非需要司法机关直接掌管进行扣留的,通常都仍会交由原财产所有人保管。确实有一些被执行人无视司法权威,借机隐藏、转移、变卖甚至故意毁坏被查封财物, 这种行为其实是非常不理智的,如果被执行人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代表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给付义务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要承担,民事上该执行的钱,法院照样还要继续执行! 被执行人在法院查封前是不是转移财产就没责任了? 有人说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不能动,那么在法院查封前被执行人如果把财产转移掉是不是就没什么责任呢? 当然不是。除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有关执行事宜《刑法》中还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虽然法院还没有查封,但如果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并因此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仍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最高院向执行难宣战后,法院系统针对执行难也采取了不少有效措施,比如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乘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网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等等,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有不少发现自己被限制的老赖,主动联系法院要履行判决,其中一些甚至是已多年无法执行的案件。 除此之外,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坚决依法制裁也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点手段!有不少被执行人已经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罪名承担了刑事责任! 法院针对执行问题手段越软,越会造成一些被执行人侥幸和从众心理,执行也会越来越难。相反,如果法院真的拿出有效手段、加大执行力度,让被执行人都意识到不执行判决必然会有更不利的后果,相信执行会越来越简单! 版权声明:杨文战律师原创 , 如需转载联系授权于文首标明作者信息及出处 欢迎关注: 法律博客: 新浪微博: 工作电话:13366880117 公众微信号:搜 lawyerywz 或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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