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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绩效考核的六宗罪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9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 可前往阅读。 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其内设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完全成为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桎梏,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笔者将其称之为法院绩效考核的六宗罪: 一、

法院绩效考核的六宗罪_南门徙木


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目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其内设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完全成为法院各项工作科学发展的桎梏,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笔者将其称之为法院绩效考核的六宗罪:

一、绩效考核浪费了各级法院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

人力方面:首先,各级法院都有专门负责绩效考核的部门和人员,这些人不具体办理案件,专司绩效考核工作。其次,各级法院的大多数后勤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其实就是应付上级法院相关对口部门的绩效考核,如果没有层层绩效考核,下级法院也不至于设立如此多的后勤部门、配备如此多的后勤工作人员。如果彻底废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和各级法院对其各内设机构的一切绩效考核,则可以撤销或合并一大批法院内设机构,同时可以将目前至少一半的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分流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

精力方面:绩效考核牵扯和浪费了各级法院的大量时间和精力。一是一些法院为了体现出对绩效考核工作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为了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每月都要召开由各中层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工作推进会,让各内设机构围绕绩效考核指标找差距。每季度都要召开由全院干警参加的绩效考核推进会,寻找工作差距,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上述会议少则两三个小时,多则半天,而且每次会议的内容都大同小异,领导讲话也是老生常谈,浪费了业务庭室干警宝贵的办案时间。二是绩效考核几乎牵涉到法院所有部门的所有人员,就后勤部门来讲,像审管办、研究室、宣教科、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等这些主要与文字工作打交道的部门,全年的主要工作目标就是在绩效考核中取得好成绩,其平时所做的工作只是在为考核作准备而己。就业务部门来讲,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还要为绩效考核而牵扯大量时间和精力。比如,要确保所办理案件的各项业务指标符合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不至于被扣分;要完成调研、宣传、信息、案例编报工作报送和发表任务;要参加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等为完成本部门考核任务而举办的各种活动;要经常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本业务庭在上级对口部门的考核中取得好成绩。废除绩效考核后,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将至少多出20%的时间用于办理案件。

物力和财力方面:一是一些部门为了应付上级考核,临时突击编造大量虚假材料,有些还装订成册或印编成书,这些虚假材料少则几十页,多则上百页,浪费了纸张、粉墨、电费等办公资源。此看似事小,但全国所有3500余家法院加起来,浪费着实惊人。二是一些法院为了在考核中取得好成绩,搞考核公关,向上级有关考核部门和人员请客送礼,浪费了大量经费。

二、绩效考核制度有时对个案司法公正的实现起反作用

实践中,在绩效考核与个案公正面临矛盾时,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如此一来,法院绩效考核反而成了个案公正的绊脚石。这方面的例子非常多,现列举如下:

情形一:某当事人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某法官的违法违纪线索,证据确凿而充分,但由于对法官进行处分势必会影响到该院的年终绩效考核成绩乃至文明单位奖金等切身利益,该院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当事人的举报,仅内部对法官进行口头警告。

情形二:某法院为了在年底考核时提高案件结案率,规定年底绩效考核前20天不予立案,从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法及时行使,债权无法及时实现,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情形三:某信访人向某法院反映自己案件裁判结果存在明显问题,请求依法再审。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该案裁判确有错误,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但启动再审程序后势必牵涉到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国家赔偿、案件再审率考核等一系列考核事项。该院遂决定对该案不予再审,并最终导致信访人长期信访。

情形四:某法官为了完成案件调撤率指标,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的情形下强行主持调解,并暗示当事人如不接受调解后果将不容乐观,当事人最终勉强接受调解方案。

情形五:目前对办案法官影响最大,也是办案法官最为心烦和头疼的问题是信访考核问题。一旦自己所承办的案件出现信访问题,承办法官轻则要被当事人纠缠谩骂,被领导怀疑或训斥,要到处向上级有关机关汇报解释,重则要受到相关纪律或行政处分,甚至丢掉工作。在信访绩效考核重压下,人民法院的公平公正底线被轻易突破的现象普遍存在。笔者仅举几个自己观察到的现象。现象一:在信访绩效考核重压下,上级法院法官为了最大限度地撇清信访责任、防止“引火烧身”,对于一些当事人情绪较为激烈、信访苗头明显的上诉案件,普遍采用发回重审的方式将案件和矛盾重新退回下级法院,而很少会采用直接改判的方式对矛盾进行实体性解决。据笔者了解,许多中级、高级法院改判和发回案件的比例是3:7,即除维持原判的以外,70%的案件都被发回重审。而许多案件被发回重审完全是信访因素使然,是为了防止信访责任落到自己身上,并不是原审法院案件处理本身有问题。此时,下级法院就完全陷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当事人已经对下级法院基本失去信任,希望上级法院来主持公道,另一方面,上级法院坚决不趟这浑水,一脚又将“皮球”踢回给下级法院。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翻腾几次之后,当事人会对法院系统彻底失去信任,矛盾的最佳化解时机也被错过。现象二:法院为了完成信访考核任务,对那些长期赴京到省信访人员“花钱买稳定”,结果引发了严重的跟风效应。许多人因此得出了“信法不如信访”的结论,“案件未判,信访先行”,到处给法官施加压力,使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有时不得不对信访人或有信访苗头的人给予或多或少的“额外照顾”。比如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类似判例,被告仅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原告方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多个上级部门向法院发出案件督办函,要求限期结案,并要求法院将拟处理意见向其汇报。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