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已述及,当前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尤其是后勤部门设置过多、过滥,一线审判人员过少,后勤工作人员过多、人浮于事现象非常严重,有必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机构设置改革。笔者认为,机构设置改革以及后勤部门人员精简分流应当与绩效考核制度的废除同步进行,否则,绩效考核的存在可能会阻碍机构设置改革的顺利进行。因为根据笔者前文论述,机构设置改革后,上下级法院的内设机构不再对口设置,后勤部门被大量合并精简,后勤人员被大量分流至业务部门。若绩效考核继续存在,下级法院可能会以相关机构撤并后无人负责相关考核事项为由拒绝或拖延改革。 六、绩效考核推行多年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绩效考核制度推行十余年来,人民法院的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并未取得明显提升。社会公众对法院诟病不断,向各级部门反映人民法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信访人数逐年增加,司法丑闻不断爆出,司法公信力持续多年在低位徘徊。就各级法院内部来讲,由于当前绩效考核不针对干警个人且考核结果不与干警工资福利待遇相挂钩,其对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干警吃空响、出工不出力、人浮于事等现象也不能起到任何规制作用。这一切都说明靠绩效考核来约束法院和法官经过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它考核成本极大而收效甚微。因此,我们倒不如快刀斩乱麻,用全新的法院管理体制和管理理念来彻底取代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 目前,有论者建议对现行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改良,划分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等若干档次,这种思路的初衷是好的,相比排名制考核也确实有较大进步,但实际操作效果却未必能达到预期目的。在笔者看来,只要绩效考核制度存在,就为上级法院权力寻租提供了操作空间。即使考核实行达标制,只划分“达标”、“不达标”两个档次,上级法院也可以通过增设考核事项、细化考核内容等方式来提高达标难度,为自己预留一定的权力寻租空间。下级法院为了在绩效考核中实现达标,仍然会通过请客送礼、材料造假、虚报数据等方式应付考核。正因为绩效考核制度为上级法院权力寻租提供了广阔空间,因此,只要绩效考核制度存在,绩效考核乱象就不可能得到根除。有论者认为,可以通过相关制度设计来压缩考核部门的寻租空间。这种思路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不过笔者担心的是,一旦考核部门部门无法从考核中获取相关利益,考核很可能会变成人人皆可过关的形式,完全违背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