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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本位”下法院管理模式的四大弊端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0
摘要:弊端一:内设机构臃肿庞杂 前已述及,当前管理体制下,当官有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和好处,因此法院系统人人想当官,人人热衷于当官,从而导致“官位”数量和干警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供需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不至于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使干警的付出能得

弊端一:内设机构臃肿庞杂

前已述及,当前管理体制下,当官有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和好处,因此法院系统人人想当官,人人热衷于当官,从而导致“官位”数量和干警需求之间存在巨大的供需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不至于挫伤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使干警的付出能得到相应回报,各级各地法院不得不通过各种途径,想尽各种办法“开发”职务。具体“开发”方式有:

一是增设部门。在改革开放初期,基层法院的内设部门仅有刑庭、民事审判庭两个部门。后来,根据形势的变化,又陆续设立经济审判庭、基层人民法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政治处等部门。最近十几年来,人民法院的内设部门越来越多,职能划分越来越细,司法警察大队、研究室、未成年人审判庭、纪检监察室、司法技术科、行政装备科、机关党委、宣传科、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等部门相继成立。全国大多数地方基层法院的内设机构都超过20个,个别甚至超过30个。每设立一个部门,都要设立庭长(主任)、副庭长(副主任)等领导职务,从而成功“开发”出一批职位。然而,实际上,很多部门根本没有单独设立的必要,当前的很多部门都可以合并成为一个大的部门。比如,中基层法院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工会、妇联等部门都可以整合到政治处;行政装备处、计财科、机关服务中心、司法技术科等部门完全可以合并到办公室。

二是增设副职岗位。原来一个业务庭只设立一名副庭长的,现在设立两名甚至三名。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有五位副庭长、研究室有五位副主任,其他内设机构的副职人员一般为三人或四人。[1]上行下效,下级法院在副职的配备上魄力也丝毫不弱于最高法院。笔者曾听说(真实性未核实)做得最绝的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个业务庭设了五名副庭长,而该业务庭算上庭长总共只有六名审判员。

三是增设院领导岗位。为了给各内设机构负责人一个更好的出路,各地法院领导班子的规模不断扩编。大多数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数量都在10人左右,一些法院党组成员数量甚至占全院在编人数的五分之一以上(据笔者所知,某中级法院班子成员数量在鼎盛时期曾经达到17人,主席台根本坐不下)。另外,各级法院还通过增设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等方式增设领导职位。

弊端二: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催生“退居二线”这一体制怪胎

由于中国的各级官员大都没有严格的任期,只要其不犯严重错误,就可以一直在任上干下去。同时,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另一特色是只能“上”不能“下”,每一职务都有相应的职级等次,在调整职务时只能平调或上调,而不能降低职务等级(除非犯错误)。由此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人长期占据领导岗位,导致下面的年轻人上不去,影响年轻人进步;另一方面,这些长期占据领导岗位的人其实可能早就想挪挪位置了,只是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而不得不继续干。这些人早就没有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心劲,其在位置上也是“在其位不谋其政”、“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导致其所在单位管理松懈、没有生机和活力。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退居二线制度应运而生。退居二线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年轻人“上”不去和老领导“下”不来的矛盾:一方面,老领导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为“年轻人”腾出的位置,年轻人有干劲、有工作热情,有助于把工作做好;另一方面,老领导退居二线后原来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基本不变。不用干活还可以照样拿高工资,何乐而不为?对组织部门来讲,党的干部队伍实现了更新换代和新老交替,也是一个满意的结果。

退居二线制度看似没有输家,实际上真正的输家是广大的纳税人和千千万万的普通公务员。退居二线制度产生的是特权,损失的是公平,浪费的是国家的公务员编制和纳税人的血汗钱。其一,退居二线实质上是一种特权,而且是一种非常具有诱惑性的特权。本来,按照设计者的初衷,退居二线制度是党和国家领导人才有资格享有的一种政治待遇,其目的是为了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减少干部退休制度的推行阻力。该制度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改革中也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后来,退居二线制度的波及范围越来越广,享有退居二线特权的人员越来越多。时至今日,在实际操作中连正科级、副科级这些最基层的公务员都开始享有退居二线权利。因此,目前中国享有退居二线权利的人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群体,数量不容小觑。其二,退居二线实质上等同于提前退休,不付出劳动却照样拿工资,等于白白浪费纳税人的血汗钱。其三,退居二线人员实际上相当于比普通公务员提前5至10年退休,是对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制度的一种漠视和挑战。其四,退居二线由于是一种非常具有诱惑性的特权,是特权就会有人追逐。这又进一步强化了“官本位”意识,鼓励人们把当官、当大官作为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追求。其五,退居二线制度在实践中催生出一种攀比心理。比如,甲和乙是同年进入某单位的同事,甲各方面机遇比较好,最后混到了局长并退居二线,乙熬到最后还是一个普通的科员。按规定乙当然没有退居二线的权利,但乙一想到甲就会感到特别不公平。“我们都50多岁,凭什么他在家歇着不上班,我还要每天上班啊?”于是乙找领导给安排了一个非常清闲的科室,也经常不去上班,只是特别忙时偶尔去帮个忙。实际上,上例中的乙是很多中国50岁以上财政开支人员的缩影,虽然名义上没有享受退居二线的权利,但实际上他们大都自我放假,找个清闲点的科室,经常性地不上班(即使上班也是点卯走人)。领导对此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另外,与退居二线制度相配套的,我国目前还有职务提拔时的年龄限制制度。比如,一些地方或单位有诸如“超过35岁不得提正科、超过45岁不得提副县”等内部规定。在某些基层法院,也有超过40岁不再提拔为副职、超过48岁不再提拔为正职的内部规定。这些内部规定虽然有助于实现领导干部的年轻化,但同时也断送了一些人的仕途和政治前程。这些当官或晋升无望的人将丧失大部分的工作热情和工作动力,他们中的很多人将选择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坐等退休。对这些人的消极怠工行为,由于单位缺乏有效的奖惩制约手段,也只能听之任之。

弊端三:身份限制把一些人的进步空间彻底堵死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的编制整体上分为中央政法编制和地方编制两类,地方编制又可分为地方行政编制、地方事业编制和地方工勤编制。于是,法院干警又有干部身份、工人身份、聘干身份的划分。据笔者了解,实践中,工人身份的干警是不能被任命为法官的,在许多法院这些编制的干警也没有资格参与各种职务的竞争;事业编制的干警虽然不能被任命为法官,但在许多法院可以参与后勤部门中层正、副职岗位的竞争;中央政法编制和地方行政编制是含金量最高的,既可以被任命为法官,也有资格参与相关领导职位的岗位竞争。由于现行制度人为将编制划分为不同等级,从而将一部分人的进步空间大大压缩甚至彻底堵死,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法院队伍的稳定,在实践中产生一系列问题。实践中,工人编制和部分事业编制人员由于不能被任命为法官或者不能当领导职务,普遍没有工作动力和工作热情,不把主要精力放到本职工作上。据笔者观察,年轻一点、具有大学学历、有公务员报考资格的事业编制人员,大多数时间和精力都在忙于准备公务员考试,争取尽快转为行政编制;而年长一点的事业编制或工勤编制人员往往找个清闲点的部门,得过且过,“混日子”现象较为普遍。

弊端四:“阳光工资”等同于“大锅饭”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