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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空间与法学思维_王永刚(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戌卓悟语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4
摘要:孟德斯鸠在论述 “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在无意中他将“文化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他说 : “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在无意中他将“文化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他说 :“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 ……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 ;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 ;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 ;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 、贸易、风俗 、习惯相适应”(《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

注重法律的实践性,思考如何能更便于人们履行生活义务,而不是仅仅追求法律构想出的理想状态,这样的立法理念也让中国的宗教、哲学和法律更加合乎实际。较好的资源禀赋条件会为构建良好的法治和公共治理创造条件,铺平经济快速发展的道路,这也将形成更为充分有效发挥资源禀赋条件的空间环境,确立一个良性循环。反过来,一些资源禀赋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更可能自发形成较为僵化和固定的精英阶层、制度环境,不利于经济发展——越是这样,就越应该通过改革来调整制度设计,加快人员流动迁徙,创造有利于多样性经济和文化形态出现发展的环境(《法律、地理和国家发展:以美国为例》(美)丹尼尔·伯科威茨、卡伦·克莱著)这就是孟德斯鸠所说: “不同的气候条件产生了不同需求,进而构成了各异的生活方式,而各异的生活方式最终形成了不同的法律。

责任编辑:戌卓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