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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贷”法律关系及维权路径浅析(李迎春)_李迎春一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李迎春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9
摘要:以一名化名为王小舒的当事人为例,其向平台借款1000元,实际只收到了900元。其中的100元作为保证金,由平台作为还款保证,一旦逾期,该100元会为平台所没收。借款为一周,所产生的利息为1300元,加上100元保证金,

以一名化名为王小舒的当事人为例,其向平台借款1000元,实际只收到了900元。其中的100元作为保证金,由平台作为还款保证,一旦逾期,该100元会为平台所没收。借款为一周,所产生的利息为1300元,加上100元保证金,实际利息为1400元,利息已经高得离谱。这样的利息,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定保护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26条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在“裸贷”事件中,很多人所背负的利息及费用,可以说是成倍地增长,活脱脱地成为了现代版的“驴滚驴”。

当事女生因为对法律的无知,以提供“裸照及视频”方式向这些平台举债,从而自觉沦为了这些平台“盘剥的对象”,为了急遽骤增地债务,出卖身体也就成了无奈的选择。事实上,这些女生不清楚的是,法律并不保护过高的利息主张。对于未予归还的利息,即使法院认定借贷有效,其所应该支付的利息也只能以24%的年化利息予以计算,而完全不必支付更高的利息。当事人正当权益主张,某种程度上,也因为顾虑“裸照及视频”而受到限制。

四、“裸照”催款:一不小心要担刑责

事实上,从出借方而言,也不能以公开“裸照和视频”相威胁来催收欠款,当事女生全然无需紧张,因为他们的这一“威胁”可能涉及侵权甚至刑事责任。从侵权的意义上而言,因为这些女生的“裸照及视频”属于个人隐私及名誉权的范畴,不正当地利用或泄露、传播这些照片,完全可能造成导致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收集了相应证据之后,完全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即使前述所谓“借款协议”合法有效,也不能以存在“借款协议”而侵犯债务人的其他合法和受保护的权益。

如果出借方以“公开裸照及视频相威胁”,首先可能涉嫌“敲诈勒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该罪的基本结构是:主观上以索取财务为目的,客观上对他人实行威胁,受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并从结果上导致了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权益受到损害。出借方“公开裸照及视频”,所谋求的并非仅仅是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还存在超出法定利息保护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完全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金额达到2000元即可予以追诉,想必多宗“裸贷”行为都是已经完全达到了入罪标准。从整个借款平台的运营而言,在我们看来,综合其多宗“裸贷”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综合后果,也有可能已经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构成。关于此罪,则需要综合借款平台的设计结构、具体运营、相关资质及审核、情节与后果等多因素进行认定。

根据报道,有人利用这些“女生裸照及视频”以88元至388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且获利不菲。这种转让“裸照及视频”的行为已经触及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也有人在“裸贷”群中,通过介绍当事女生“陪睡”、“包养”等方式卖淫,已经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显然,对这些不堪重负的“裸贷”当事人而言,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或者通过报警追查借款平台的刑事责任,乃是最为正确的选择。法律的武器摆在面前,果断维权才是消除“裸贷”及其不良效应的良方。

责任编辑:李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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