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规定显然与今年8月在深化改革小组的会议上又提出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相矛盾。而且在现实中造成巨大冲突:比如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土地上的房子属于私有财产,本不可分割。地方政府就以“神圣不受侵犯的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双重理由,对付“私有财产”,使普通民众的财产得不到保护。拆迁冲突伤害了多少人的感情,甚至威胁了社会稳定。 另外再对民营企业行政处罚和涉及到的单位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法人财产的处置不公开不透明、严重侵害了其合法产权,深深影响了人民对未来的信心;就是发生在政府、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民事纠纷中,民营企业的产权也屡屡受到侵害。 公共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企业法人的财产,尤其是私有民营企业的财产时常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侵害,而没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或维权成本极高,成功的机会少之又少,造成民营企业家、民间私有资本外逃,几乎要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经济安全。 修改建议 保护私有产权,就是保护人权,只有对产权的保护,才有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为了表示平等保护各种产权的决心,把党领导下的人民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特建议把在2017年人民代表大会上,修改宪法:建议可以将宪法十二、十三条合并为一条: 公民的财产、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公共财产神圣不受侵犯。国家为了法定的公共利益可以经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征用,但必须按照市场价值给予补偿。利益间冲突由法院裁决后再执行。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以宪法的规定向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提出修改建议。 此致:全国人大常委会 建议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律师:王锦奇 2016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