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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催债被害案”的法律分析 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山东聊城“催债被害案”的法律分析 2017 年 3 月 24 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案》为题报道了山东聊城这一起引起大家热议的刑法案件,随后,有更多的媒体披露了案件更多的细节。三天前,也有学生和同事问我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和评价,我说,我不了解

山东聊城“催债被害案”的法律分析

2017324日,《南方周末》以《刺死辱母案》为题报道了山东聊城这一起引起大家热议的刑法案件,随后,有更多的媒体披露了案件更多的细节。三天前,也有学生和同事问我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和评价,我说,我不了解案情,不好发表观点。这两天,关于本案的细节和判决书陆续被公布到了网络,虽然此前媒体的报道与判决书的记载在一些细节上有所出入,但基本事实是一致的。于是,我从网络上下载了本案的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6)鲁15刑初33号)。本文的分析以判决书记载的事实为依据,参考了有关专家学者的一些看法,不一定正确,请各位指正。


在分析之前,先发表对死者杜志浩的一点看法。在众多媒体和网友的关注中,大家都不会去同情死者杜志浩,相反,都认为他死有余辜,因为他做得实在太过分了,自作虐不可活。我认真看了一下判决书,也是持这种态度,不过,还是觉得有一点惋惜,他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妻子先后为他生了一对双胞胎女儿和一对双胞胎儿女,这应该是一个很幸福美满的家庭,但是,他却因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实在太不应该了,可悲可叹!

 山东聊城“催债被害案”的法律分析 _吴情树博士

一、控方指控的事实和被害方以及代理律师的意见

1、控方指控的事实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多人到冠县工业园区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一同催要欠款,在此过程中,杜志浩等人限制该公司老板苏银霞及其子于欢的人身自由,并辱骂二人。22时许,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于被告人于欢仔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致杜志浩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重伤二级,程学贺轻伤二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2、被害方以及代理律师的意见

几个被害方的意见都比较一致,除了要求民事赔偿高达800多万元之外,都认为被告人于欢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于欢供认在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持尖刀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的事实,辩解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


2、其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


3、辩护人田朔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三、法院经审理查明刑事部分的事实

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由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四、本案关键证据的展示

在本案的证据上,有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对于这些证据,控辩双方都比较一致,不会有什么争议。关于本案核心事实,包括是否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是否具有紧迫性和持续性等。以下黑体字部分是关键和核心事实。


(一)公司方的证人证言

1、于欢之母苏银霞的证言

2015 年 4 月 14 日下午四点钟左右,吴学占下边八九个人到我厂子继续逼我还钱,把房子过户。晚上他们从办公楼门厅外边弄了个桌子吃饭喝酒。晚上九点多,他们吃饭后还是逼我还钱。在办公楼一楼接待室,那个下巴有胡子的搜子(即被害人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到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了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誉,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边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跟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


2、苏银霞公司员工于秀荣的证言

我看见苏老板。于欢、马金栋、张立平还有两个那边的年轻男子跟着,一块去伙房吃饭,我看见苏老板他们在伙房里待了大约得有一个多小时,就又回了办公楼。我在宿舍里待了大约过了两个小时左右,从宿舍里听到西边办公楼那里乱哄哄的,声音很大,我和我对象就从宿舍楼下来,向办公楼那边跑。我对象就打了110。


3、苏银霞公司员工刘付昌的证言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