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_程达群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杭州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5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 原创 2017-03-24杭州程达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是否存在 “被害人”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姚某自 2011年以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建设酒店、修建自动化停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否存在被害人”?

原创2017-03-24杭州程达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否存在被害人

     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姚某自2011年以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建设酒店、修建自动化停车场、建设箱包厂等项目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融资,以月息二分至五分的高额利息回报,先后向陶某等149名群众非法集资19581.5万元。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亲自设计向社会非法吸收资金的借据并向吸收资金对象出具借据,被告人姚某不仅以黄某妻子的名义全面参与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还在借据上签字担任担保人,涉及金额为10831万元,并在日常为被告人黄某接受集资群众的资金,向群众支付利息、返回本金,亲自登记集资账簿。

  分歧意见:该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分歧,但对这149名存款人的诉讼地位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存款制度,不包括被吸收存款对象的财产所有权,因而存款人不享有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的刑法分则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害的法益做了笼统的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存款人的财产权利。据此有人认为该犯罪侵害的法益不包括存款人的财产权利。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侵害的法益包括了存款人的财产权利,那些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存款人应该被认定为被害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存款人诉讼地位的判定,不能简单的以是或不是来认定,而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依据主观构成要件的不同分别做出认定。当存款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非法吸存者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其吸收存款的行为未经主管机关批准,是违法的,而贪图非法吸存者允诺的高额利息等收益而将资金存于非法吸存者处,此时存款人不仅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参与者,而且其行为也是违法的,这样的存款人当然不是被害人。但是,当存款人不明知也不应当知道对方吸收存款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在非法吸收存者的欺骗或者蒙蔽下,为了获取高额利息等其认为是“合法”的利益而将资金存于非法吸存者处时,虽然在客观上他们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者均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参与者,但由于他们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具备有责性,因而不能认定他们的行为违法,故这样的存款人可以认定为被害人。

针对分歧意见,我们选取了两位工作在司法第一线的检察官的观点做一比较,这些检察官针锋相对的观点有利于我们更清晰地看到这些分歧观点的关键所在,也为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法地位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依据。


  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的张珩、杨福明检察官:非吸案件不存在被害人。

第一,从立法意图上看,存款人不是刑法所要保护的对象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害的客体是单一的,只有国家的金融监管秩序,不包括存款人的财产权。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存款人参与非法集资,同样破坏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自然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存款人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在效果上是类似的,只是前者未被法律定义为犯罪行为,但存款人的利益也并非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应受到刑法的保护。正如《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保护的法益不包括存款人的利益。本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立法目的在于保护金融管理秩序。相比较而言,集资诈骗罪则处于第三章的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相邻,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有类似之处,即受损失者是由于被欺骗才产生损失,这种财产利益也是刑法要保护的法益之一。从法律条文的表达来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状描述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提到了金融秩序问题,并未提到存款人的利益问题,可见刑法并未将存款人利益作为法益来进行保护。

  第二,从享有被害人地位正当性上看,存款人不具有该正当性

1存款人的利益不属于刑法保护的价值。刑法的一般任务是保护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如公平、正义、秩序等。刑法的功能之一——预防犯罪,是要鼓励社会一般公众对法律的忠诚,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不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存款人参加了被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集资活动,本身也是进行了一种违法但不犯罪的行为,进行这种行为所涉财产不是法律应该保护的,这也有利于预防犯罪,引导人们遵守法律。

2法律一经公布,就推定为在生效范围内众所周知,这是法律的国家强制性的体现之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存款人为贪图小利,参与非法集资,这是无视法律规定,助长犯罪发生的行为。参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这种非法行为遭到损失的财产利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作为违法者不论遭到多大的损失,都不应具有法律意义上被害人的地位。

3存款人享有被害人地位会带来多方面的副作用。

    在生活意义上,存款人确实遭受了损失,是被害人;而如果将这些损失作为犯罪侵犯的法益,让存款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为违法者追回损失,甚至用纳税人的钱为违法者弥补损失,这不利于预防犯罪,也不利于维护刑法所要保护的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价值。

责任编辑:杭州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