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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现有裁判规则指引_高天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社会本位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7
摘要:《民法总则》对现有裁判规则指引 万众瞩目的中国《民法总则》终于面世,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她不仅继承了以往《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而且跟随时代步伐,创制出许多符合国情的民事制度。我国现有民商事裁判规则,包括有关民商事特别法律法规、司

           民法总则》对现有裁判规则指引

万众瞩目的中国《民法总则》终于面世,作为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她不仅继承了以往《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而且跟随时代步伐,创制出许多符合国情的民事制度。我国现有民商事裁判规则,包括有关民商事特别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司法文件、高级法院及最高院有关类型案件裁判规则,都将深受《民法总则》积极影响,现有裁判规则面临着巩固、变更、重建的局面。本文择其要点,试述这种局面的形成及走向,以期有益于当前司法实践。

一、确立了法人章程相对效力(内部效力)原则



《民法总则》第613项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由于该条在《民法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之中,因此该项规定不仅适用于营利性法人,也适用于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具有普遍适用性。


关于章程具有对世效力(绝对效力)还是相对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曾经认识不一。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争议体现在《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违反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效力如何?这直接关系到章程性质认定:肯定章程绝对效力,则债权人有义务审核担保人章程,如果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则为非善意相对人,担保合同无效;肯定章程相对效力,则债权人原则上无审核担保人章程义务,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效力,在未经明确提示章程限权情形下,应当肯定担保合同效力。


最高院在一起公报案例中肯定章程相对效力观点: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表,担保债权人是否善意,也是公司担保主体责任认定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在公司对外担保中,《股东会担保决议》是否存在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的鉴定方能识别,必须经过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才能知晓,必须谙熟公司法相关规范才能避免因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如若将此全部归属于担保债权人的审查义务范围,未免过于严苛,亦有违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担保债权人基于对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公司法人印章真实性的信赖,基于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盖有担保人公司真实印章的事实,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实性,无需也不可能进一步鉴别担保人提供的《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真伪。因此,担保人抗辩认为其法定代表人订立抵押合同的行为超越代表权,债权人以其对相关股东会决议履行了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表的,主观上构成善意,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422日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期)


《民法总则》第85条进一步明确了章程相对效力,其规定“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公司法》上也有类似规定,其中第22条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法人章程内容属于法人内部管理事务,不仅第三人无需涉足,甚至司法权也不便干预。最高院一起指导案例对此有较为全面细致论述“首先,公司法尊重公司自治,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原则上由公司自治机制调整,司法机关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其次,佳动力公司的章程中未对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职权作出限制,并未规定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必须要有一定原因,该章程内容未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佳动力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作出解聘公司经理的决定。故法院应当尊重公司自治,无需审查佳动力公司董事会解聘公司经理的原因是否存在,即无需审查决议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属实,理由是否成立。”(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当然,法人章程相对效力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会出现“溢出”效应,对法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影响。这个一定条件就是“相对人善意与否”。在法人特别提示,或法律、行业规范规定相对人有义务查明章程相关内容(比如上市公司章程、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等)情形下,法人章程内容就成为影响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依据。



二、确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判断标准


责任编辑:社会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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