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只有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和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对这一法定证明标准,第一,要从正反两个方面理解和把握。有罪认定要保证所有的证据都指向被告人,且没有证据指向其他人(证据没有疑点或疑点得以排除)。换言之,既要从正面证实的角度做到内心确信,又要从反面证伪的角度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第二,要树立客观证据优先原则。坚决摒弃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弱化口供的作用,更为重视口供以外的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的运用,籍此引导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第三,要尊重常识和经验法则。一方面,绝不能仅凭经验就认定案件事实,无视证据规则的“唯经验论”是错误的;另一方面,证据裁判和事实认定也绝不能无视生活常识和常理。从近些年纠正的冤假错案看,很多案件从侦查开始,就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且背离了常情常理和生活逻辑。所以,应当注意将法律上的程序及证据规则与经验层面的常识常理结合起来考察。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也明确要求“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七、判决客观反映证据采信过程 裁判文书是对审判过程及结果的客观记载,其中证据裁判的内容,应当成为裁判文书制作的重点之一。但从实际看,目前的裁判文书普遍重视记载证据裁判的结果,能够详细列出采纳了哪些证据定案,而对证据裁判的过程则反映的不够。证据如何裁判,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具体个案中能否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它还在品评着公诉及侦查活动的质量与合法性,放在审判中心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证据裁判就有了更为广泛和深远的法治意义。所以,当前裁判文书制作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把证据裁判作为一个重要方面,全面、客观地反映证据采信过程,特别是对控辩双方认识分歧较大的证据更要详加说明。例如,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公诉方能够证明证据提取的合法性,法庭经质证予以采信,而被告人坚持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以及公诉方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都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详述调查过程及采信的具体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