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通常比较难被发现,容易出现打击不力的现象。笔者认为,惩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可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是重视罚金刑,确立倍数罚金制。鉴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贪利性、经济性特点,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遏制应当主要以利益为考量因素来设计。建议提高罚金刑在该罪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取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采用“倍数罚金制”的立法模式,以此削弱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能力,抑制其再犯的可能性。 二是增加资格刑。建议在刑法中充实资格刑的内容,增加“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或“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的刑罚。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人依法剥夺或者限制其在一定经济领域内从事某种经济活动权利的资格,可以消除犯罪人再次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机会。 三是转变观念,加大打击力度。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对于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容易出现立案难问题。笔者认为,可遵循“相似+接触+排除合法来源=侵权”的思路开展取证工作。“相似”是指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接触”是指侵权人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排除合法来源”是指侵权人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