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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裁判案件之我见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林振通 发布时间:2017-07-11
摘要:法官裁判案件之我见
  法官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要公正作出实体裁判

  员额制改革后取消了院、庭长案件审批制,法官裁判的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从审判权的判断权、裁决权属性出发,对法官如何裁判案件进行法学方法论研究凸显重要和紧迫。从三段论视角看,法官民事司法裁判活动不可避免地经历了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与作出裁判三个阶段和过程,而这三个过程都不可能达到不可动摇的确定性。因此,法官裁判的技艺在法律不确定的空间得以施展。

  首先,法官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一是要明确诉讼请求和固定争议焦点。从当事人起诉状、答辩状和庭审中的诉辩主张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从中归纳固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二是要明确证明标准。要坚持适用多元证明标准,对原告主张事实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对被告反驳事实适用“一般盖然性”证明标准,对特定事实适用“绝对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对于一些损害赔偿侵权诉讼纠纷,原告往往处于证明的危机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对一些主观性的事实要件进行认定。三是要正确判断证据证明力。对证据要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认证据是否具有证明能力及证明力大小。四是要根据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法官要运用事实认定的三段论,即证明标准(大前提)——证据(小前提)——法律事实(结论),最终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其次,法官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一是要明确当事人请求权基础。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分析固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二是要寻找解释法律。在司法活动中,由于法律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双重属性,导致司法行为总是在规则判断与自由裁量之间左右摇摆。因此,法律解释成了法律适用的核心。“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必须通过解释法律才能适用法律。法律解释方法一般包括: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价值判断和补充、法益衡量和“恶法”回避。三是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法官要运用法律适用的三段论,即法律规范(大前提)——法律事实(小前提)——法律后果(结论),最终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进行选择、匹配和确定。

  第三,法官要公正作出实体裁判。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寻找最佳的裁判结论。一是要注重平等保护。法官要居中裁判,公正司法,对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抗辩都要给予回应,支持什么、不支持什么都要明确具体,态度鲜明。二是要兼顾审执融合。判决主文既要具体明确、表述严谨和没有歧义,又要具有可执行性。三是要强化裁判说理。要针对证据采信、裁判规则提炼、民事责任划分、自由裁量权行使、法律适用等重点环节,充分进行裁判说理,注重情、理、法的融合贯通,使裁判说理具有针对性、法理性、倾向性、逻辑性和正当性,提高裁判的说服力和可接受度,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

责任编辑:林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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