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事关法律统一有效、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 司法权威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和保障,事关法律统一有效、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地位和力量,具体体现为司法活动受到制度、法律的保障,并有高度公信力,司法功能可以充分实现。 建设和捍卫法治是政治任务。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与政治不可分割,执政党和政府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就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可见,实现法治,是严肃的政治目标和政治任务,只有实现法治,才能使国家治理和民主政治建设达到善治的理想境界。 现代法治的特征和要求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司法权威的作用重大。司法权威的程度越高,越能促进法治建设,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发挥司法定分止争的功能作用,实现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国家的党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同样是建设、捍卫法治的中坚力量,为了完成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历史使命,实现法治维护民众合法权益,必须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支持公正司法,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干预司法。司法规律与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司法必须具有权威。司法活动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条件的专门人员实施,不允许任何主体法外干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同样明确指出,应“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还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点中了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的关键问题,应该得到全面落实。 国家制度中不同的国家机关有各不相同的权力,各种权力的功能作用、行使范围、运行方式都不相同。不同的国家权力依照宪法和法律,严守运行边界,各自积极审慎地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地为治国理政的大局服务。党中央明确要求,司法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侧重于党对司法的政治、思想领导;国家宪法规定,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同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 司法机关、司法者无疑是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的直接责任者,责无旁贷地坚决抵制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做法,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即便如此,也需要党政权力加强自律,审慎谦抑行使权力,尊重司法,支持司法,并对社会发挥表率引领作用。应坚决防止出现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及直接插手、掣肘司法活动;拒不服从、拒不执行司法裁判;安排司法者承担与司法无关的任务等干预司法的现象发生。 出于对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同,对公正的认识与对利益的诉求不同,当事人与民众对司法裁判也会出现不同的态度,因此,公正的裁判、认真的释法说理,也未必都能达到各方当事人与所有民众都满意。在现阶段,有人采取损害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的不理智行为,来表达或发泄对司法决定的不满情绪、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不能让这种情况形成的压力和处理这种情况的任务压到司法者的肩头。如果司法者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却在面对非议、缠诉、极端方式抗法等行为时,不仅需要自己出面消弭和平息这种冲突,处理善后事宜,并且还可能因此承担责任。那么,这就超出了司法者的权限、职责和能力,司法者就会功利性地选择对个人最有利的做法,即以息事宁人追求平安为目的,而妥协、让步,放弃公平正义的目标。于是,就会使司法的天平向坚持诉求的态度相对强烈、干扰司法活动的能量相对较大、采取极端方式的风险相对较高的一方倾斜。如此蔑视、抗拒司法的行为就会受到鼓励,司法权威就会受到损害。这绝非法治建设之福、社会民众之福。符合法治的方式是,对不服司法裁判的缠诉缠访,妨害社会治安等不当、非法行为,按照国家权力的职责分工,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承担起依法处置的任务。 党政权力与司法权力对赢得民心而言,是荣辱与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党政权力尽职尽责,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可以达到保障民生的治理目标,完成为民众谋福利的政治使命,实现依法善治,对减轻自身工作难度、创造良好业绩和树立良好形象有利无害,得到的是多赢局面。相反,如果因认识出现偏差,不能积极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就会两败俱伤,无法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应该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使党政权力全力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和强化司法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