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将庭审录音录像与公开平台相衔接,把握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主动权,让庭审过程成为真正意义上“看得见的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法司改办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解决了庭审录音录像录制、存储、管理等不规范问题。 目前,基层法院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民事案件的70%左右。这类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当庭宣判率高,上诉率低,诉讼当事人对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强烈,以庭审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无疑能够有效地提高庭审效率,科学配置人力资源,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应该看到,录音录像形式的庭审记录不仅能为庭审法官带来便利,且亦可为当事人申请补正判决书提供强有力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录音录像高度还原的技术特质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原审法官的审判质量更加有效。 不言而喻,庭审录音录像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庭审的外在进程提供可靠证明,并间接促使法院依法庭审。随着人民法院信息化水平提升和法庭建设从硬件建设、管理服务、机制运行等方面取得突飞猛进成果,也为实现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了制度保证和技术支撑,但与此同时,未来也应当注意防止出现庭审流于形式的空洞化弊端。一方面,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还应细化,确立严格缜密的操作规范,建立独立的同步备份机制,并推动录音录像在庭审过程中证据排除的运用等;另一方面,推进庭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应遵循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必须能够基本满足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实际需要。 更重要的是,人民法院应将庭审录音录像与公开平台相衔接,把握依法公开、及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主动权,本着“开放、动态、透明、阳光”庭审原则,不断推送关于庭审活动的音视频数据,提供充足的播放源,让庭审过程成为真正意义上“看得见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