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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羡林遗产纠纷案二审开庭 要求北大返还文物

来源:北青报 作者:王贤臻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07
摘要:6日上午,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2001年,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将自己的所藏文物捐赠给北京大学。随后2008年,季羡林手书表示文物并非捐赠,并委托其子季承处理文物。2012年季承起诉北京大学要求返
  6日上午,季羡林之子季承诉北京大学返还季羡林文物、字画案二审在北京市高院开庭。2001年,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将自己的所藏文物捐赠给北京大学。随后2008年,季羡林手书表示文物并非捐赠,并委托其子季承处理文物。2012年季承起诉北京大学要求返还文物,案件一审季承败诉,法院认为季承无权撤销属于公益性质的诉讼。季承不服提起上诉,6日庭审时他表示,季羡林的字画藏品仅是暂存在北大,并非是公益捐赠给北大。

  2001年7月6日,季羡林与北京大学签订捐赠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将属于季羡林个人所藏的书籍、著作、手稿、照片、古今字画以及其他物品捐赠给北京大学。2008年12月5日,季羡林手书声明,称已经捐赠给北大120万元,今后不再捐赠,保存在北大图书馆的文物只是保存并非捐赠。12月6日,季羡林写下委托书,“全权委托我儿子季承处理有关我的一切事务。”2009年,季羡林辞世。

  季羡林的儿子季承认为,父亲的捐赠并不合法。2012年6月,季承起诉北京大学,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原物返还2009年1月13日被告清点保管季羡林文物、字画577件”。

  被告北京大学辩称,季羡林先生未有撤销捐赠协议的行为,且《合同法》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可以撤销的规定。季承提出“返还原物主张”没有依据。

  去年8月,北京市一中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季承作为季羡林先生全权委托的受托人虽然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但因季羡林先生与北京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已然成立并合法有效,且属于公益性质的捐赠,即便季羡林先生本人都不能撤销。季承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6日上午,此案二审在北京高院开庭。季承表示,其父季羡林在捐赠这些东西时并没有考虑其他遗产继承人的权利,一审判决也遗漏了他作为遗产继承人即所有权人的身份。另外,季承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有误,季羡林和北大之间的法律关系仅为“字画藏品暂存关系”,一审法院却将字画认定为“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质”而不可原物返还所有权人的赠品。此案并未当庭宣判。(记者 杨琳)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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