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冒充当地消防、安监部门工作人员,要求被害单位购买书籍的诈骗案,判处上诉人余某等12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至八千元不等的刑期。 据查,2013年7月,余某在浙江省宁海县先后组织王某、张某、杜某等为“业务员”,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以团伙方式实施诈骗行为。余某通过在网上搜集、购买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的法人信息和电话等资料,购买专门用于诈骗的两张银行卡和一个对公账号,并将其搜集和购买的单位信息资料、电话卡分发给“业务员”。“业务员”负责打电话冒充被害单位所在地的消防、安监等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求被害单位进行消防、安监等方面的培训并购买相关书籍,以迎接相关检查之需要。“业务员”将同意购买书籍的单位信息反馈给余某,余某以65元一套的价格购买相关书籍后,邮寄给被害单位,要求被害单位打款至其提供的对公账户或私人账户,骗取各被害单位钱款300元到7800元不等。余某收到被害单位转账后,按照所收钱款的50%提成给“业务员”。通过上述方式,从2013年10月至2016年4月,余某的诈骗团伙先后骗取270家单位钱款共计112万余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并采取团伙分工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达到刑事入罪数额标准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12名被告人进行了定罪量刑。 一审宣判后,余某等9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审理的基础上,根据各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地位以及立功、如实供述、自首、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维持一审判决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及一名被告人的量刑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其余被告人的量刑部分,依法判处上诉人余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至八千元不等的刑期。 法官说法: 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或者招摇撞骗罪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假冒消防、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的身份,诱骗被害单位高价购买书籍从而获取非法巨额利差,所销售的消防法律法规等书籍是用于诈骗犯罪的道具,而并不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的他人财物,其行为特征不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但符合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另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原则,本案应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的诈骗行为显然不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