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是否应做兼职律师?
来源:法博管理 作者:法博管理 发布时间:2017-08-17
摘要:使用说明 [事件背景] 2017年2月司法部发布消息称律师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在2007年第一次律师法修订草案规定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时,许多委员在审议认为这一规定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于是,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做律师一时引发热议。10年之后的此次大修
使用说明 [事件背景] 2017年2月司法部发布消息称律师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在2007年第一次律师法修订草案规定允许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时,许多委员在审议认为这一规定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于是,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做律师一时引发热议。10年之后的此次大修订因涉及面广泛被高度重视,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做律师也再次掀起讨论。 新闻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7-07/05/content_7233274.htm?node=20908[对于这个事件,各位博友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法律的生命不在与逻辑,而在经验。从事教学、科研的教授们虽然可以通过调查研究、社会考察的方式观察司法实践的具体运作情况,但总没有通过亲历性的体验来得实在和真切。允许从事教学、科研的教授们在完成本职工作之余兼职做律师,能够让他们更为微观的、具体的观察司法实践,有助于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不让教学、科研与实践严重脱节。————袁志《法学教授兼职做律师惹了谁?》事实上,大部分法学院并没有对教师进行实质性的考核。法学教师成了铁饭碗,不论教学效果多差,科研绩效如何,都没有任何制约措施。这种情况下,法学院的教学和研究效果必然无法得到保障。难怪有些老师说,教学是良心活,但良心并不总是可靠的。————??叶竹盛《法学教师能否兼职做律师,这是一个假问题》根据前述规定,律师执业是以专职为原则,以严格限制兼职为例外。而在严格限制兼职做律师的情况下,允许法学教师(研究人员)兼职做律师,必须有正当理由。笔者认为,该正当理由应当且必须是有利于培养适应社会需求、足以胜任工作的法律人才,其他诸如增加收入、执业自由“惹了谁”等均不能成为正当理由。————????法平似水《限制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的正当理由何在?》??高校法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并没有取得高于其他专职律师的特权,恰恰相反,高校法学教师做律师会更有公义心、更有底线(至少从我个人的经验来看,我做律师的原则是,一切行为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用下三滥的手段,也绝不用贪腐行贿的手段等),这恐怕是由于兼职律师比专职律师的生存压力更小的原因吧(如果我一年一个案子都不接,也不会产生生计方面的忧虑),所以较难产生利欲熏心的境况。??————李凯《大学教师凭啥不能兼职做律师?》教授的天职是教书育人,这个不假,但是,教书育人不就是培养法律人才么?而法律人才的培养,难道不是让他们掌握法律技能吗?我们都知道,法律技能的掌握,不单单是课本以及理论知识,更包括实践经验的介绍和传授。如果法律学生毕业后对于法律技能一窍不通,那么,这样的教书育人算合格吗???————??此岸花彼岸雨??《??禁止法学教授兼做律师,禁做公检法咨询员吗???》??? [各家争鸣]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不仅要有一些‘阳春白雪’的法律理论,更重要的是要有贴近现实的法律实践。”而法学教授兼职律师则是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最便捷的方式。这一观点也成为该讨论支持方的最主要论据。 西南政法大学多名法学教授“兼职律师的教师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案例,更能洞察法律适用中的关键环节,使教学更具有针对性。同时,丰富的内容积累也使得教学更加真实、生动,让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知识。” 重庆市司法局律公处处长彭建军一定程度上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壮大与整体水平的提升。在律师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律师只有200余人,不能满足社会对律师数量的需求。让法学教授兼职律师,能增加律师数量,缓解供需不平衡的矛盾,这也是兼职律师制度施行的一个原因。 重庆市律协主席韩德云“法学教授是否应该兼职律师要看整个律师服务市场的供给,律师的数量和质量是否能满足需求”,但他同时亦表示“这个标准不好判定”。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吴越教授2007年那一场争鸣的反对方标杆人物吴越教授,当年以一篇《凭什么允许法学教授当律师?新律师法得失谈》博文旗帜鲜明地扛起反对的大旗。而今面对记者,吴越表示这么多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变化,他的观点也发生了变化。他说:“教授兼职需要经过学校同意,学校也有对教师教学科研的各项考核指标。教授如果把兼职当主业是不能通过学校考核的。当初反对教授兼职律师,主要是有的人确实不以教学为重”。吴越还认为教授有着自身的工作和收入,经济压力相对较少,更能关注一些专职律师不愿关注的问题,同时教授往往更珍惜自己的名誉和身份,能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北京市检察院王新环博士“学者一旦名利缠身,学问距离终结不远。”王新环说,“教授是被社会寄予厚望的精英群体,民众把对知识的信任与尊重集中到教授身上。民众希望当社会典型性事件发生时,教授能作为超脱、中立的群体站出来自由地发表言论。而有些学者言论有失公允,究其原因,背后往往可以揪出兼业的尾巴。” 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追求一个‘大师辈出、学者尊严立世’的伟大时代,是知识分子共同的历史使命”。他认为今天的许多知识分子已经丧失了其作为知识分子的使命感,纷纷“争名于朝”或“争利于市”,陷入名利场而远离学术,所以这个有伟大实践的伟大时代却没有出多少社科类大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就案件裁判而言,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法官)、仲裁员群体的实务操作专业水准往往高于教授群体。”他说,“我们不能为追求所谓‘专业水准’而牺牲法治应有之原则,公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营商业事务牟取利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共识”。 大成律师事务所吕良彪律师大学教师可以撰写文章、出具法律意见、代理公益性案件并获取相应报酬,但不宜直接代理商业性案件或收费过高的刑事、行政案件。 重庆法官小徐“我大学时民法老师是知名教授又是知名律师,一学期大部分时间都是他带的学生给我们上课,连最后期末考试都是叫学生来钩重点,因为业务太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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