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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 54名被告人受审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08
摘要:广州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 54名被告人受审
  8月5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添等54人涉黑案被告人被指控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开设赌场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罪名。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被告人刘某添纠集被告人刘某东、刘某森带领被告人刘某钊等,在萝岗区刘村村委会门前持枪、木棍、铁棍等工具,对刘某勇等人实施围攻追打、砸烧车辆,由此奠定了以刘某添为首的刘村“村霸”地位。同年,被告人刘某添、朱某高、钟某球等人共同成立广东某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利公司)。2006年9月,被告人刘某东成立广州市萝岗区宏某土石方工程队(以下简称宏某公司)。

  被告人刘某添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村委书记的身份,制定了“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被告人陈某登、刘某东进一步约定:刘北、刘南、刘中、华甫、洋城岗所属区域的工程、地材由宏某公司承接,岗贝、元岗、双井、荷村、新南村等其余区域的工程、地材由陈某登承接,处于边界或各村土地交界的工程则共同承建。2010年,某利公司更名为广东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某公司),在公司仍由被告人朱某高实际操纵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司徒某伦,由被告人陈某昌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制定公司内部规定:当穗某公司在争抢刘村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混凝土业务或供应过程中,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出现纠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所有业务员都必须赶到现场帮忙,确保穗某公司最终获利。

  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添、朱某高、陈某登、刘某东,纠集刘村华甫一社社长被告人钟某泉、副社长被告人钟某恒,刘村华甫二社社长被告人钟某成、副社长被告人钟某坚、钟某华,刘村北一社社长被告人刘某明,穗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孔某熊,带领各自社员、公司业务员等人,通过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手段争抢工程。同时,在工程混凝土供应业务由其他公司承接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登、刘某东等人或通过语言威胁、阻挠施工,或通过被告人刘某添以村委书记身份出面“调解谈判”等方式,向承建方或其他混凝土公司索取“地材费”“管理费”等作为补偿。通过上述手段,该团伙逐渐形成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公诉机关指控,为实现刘村辖区内所有工程、原材料供应由宏某公司、穗某公司等控制,垄断刘村建筑工程项目的目的,该团伙有组织地在刘村范围内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称霸一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据了解,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开庭时间将持续10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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