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被告人在巢湖水域电鱼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为起到“审理一起、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法庭专门到案发地的巢湖岸边进行巡回审判。50多名当地渔民、居民及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巢湖禁渔期内,到合肥环湖大道十五里河东巢湖水域,使用国家禁止的电鱼工具捕鱼,共捕得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合计26.1千克。李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对巢湖水生资源环境的修复责任。检察机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在巢湖指定水域投放鲤鱼鱼种326尾、鲫鱼鱼种1305尾,以恢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如李某不能自主采购鱼种投放,则要求李某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283元;同时判令李某承担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1000元。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检察机关出具了一份由水产养殖专家证人所作的《电捕鱼对巢湖渔业资源损害评估》,并申请让其出庭作证,对电捕鱼行为对巢湖渔业资源损害评估及渔业补偿方式建议进行说明,同时接受控辩双方及法庭的询问。 李某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损失。 此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