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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济犯罪辩护新观察_吴情树博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清源论法 发布时间:2017-08-01
摘要:办理经济犯罪辩护新观察 最近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经过会见、调查,发现完全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和办案民警交流中,他也坦诚地说:现在一些所谓的经济犯罪案件,本来就是民事纠纷或者商事纠纷,但是,当事人知道如果起诉到法院,虽然能够赢得诉讼

                       办理经济犯罪辩护新观察

最近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经过会见、调查,发现完全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在和办案民警交流中,他也坦诚地说:现在一些所谓的经济犯罪案件,本来就是民事纠纷或者商事纠纷,但是,当事人知道如果起诉到法院,虽然能够赢得诉讼,但是,法院判决下来之后,往往就是一张纸,执行力度不够,当事人还是拿不到相应的款项,而且,诉讼成本高,于是,一些当事人就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报案到公安机关,希望利用公安机关的权力介入这些民事纠纷案件,以国家强大的公权力迫使对方当事人尽快还钱或者还债,这样,诉讼成本低,而且,往往还能保证拿到钱。因为一旦债务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债务人及其家属就开始着急,就会到处筹钱,尽量还清债务,以获得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于是,本来就是民事纠纷的案件一下子就变成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债权人强大的压力下,就会滥用公权力,介入民事纠纷,尽管公安部三番五次地强调,公安机关不得介入民事纠纷,但是,现实生活就是如此,民警也很无奈。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商人手中有一些资金,想放高利贷,又担心风险太高,收不回本金,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额利息也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于是,这些商人就开始四处寻找商机,以投资为名,实则放高利贷。因为在投资的包装之下,一旦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他们远远超出合理投资回报的高额利润。

例如,在我办理的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发现对方三番五次想找我方一起投资,约定对方投资300万元,占有50%的股份,后来,在我方的催促下,陆陆续续给我方汇入了200多万元的投资款,结果,投资半年多,资金还是没有全部到位,我方也觉得为难,许多经营工作无法开展,我方也建议对方退股,对方也同意退股,但要求我方承诺给予100万元的利润回报,我方说,这个要求太高了,对方就不高兴,开始骂人,后来,我方只好妥协,并给对方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并补签了了双方的合作协议。但由于对方前期投入的资金已经用于开展业务的房租和支付之前有人退股的款项,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款,对方就不高兴了,于是,就到公安机关报案,说我方涉嫌合同诈骗,于是,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

我介入这个案件之后,发现这完全是一起民事纠纷,但不管如何,都应当尽快退还给对方投资款,因此,我也在劝我的当事人尽快归还对方本金,先获得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出去之后,才有机会筹钱,至于应该给对方利润多少,按照实际经营所获得的利润分成,对方如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事实上,在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之前,民警也一直在动员我的当事人尽快筹钱还款,但让他一下子拿出200多万元的现金,还是很有困难,没有办法,公安机关就先给他刑事拘留,送进了看守所。

因此,在办理合同诈骗罪中,辩护人要从客观上行为人是否采取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是否实施了合同诈骗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对方是否明知,是否有陷入错误认识,这就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实体经营的事实和能力。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要考察行为人将投资款项用于何处?是否实际用于实体的经营?等。同时,还需要注意,对方到底是真投资,还是以投资为名放高利贷?

                                       2017年8月1日草草记之

责任编辑:清源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