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过户等手续的法律后果及瑕疵弥补——公司法解读_陆欣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上海律师陆欣 发布时间:2017-07-31
摘要: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过户等手续的法律后果及瑕疵弥补——公司法解读 实践中我们需注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非货币财产,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将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 比如,出资人用房屋出资,房屋已经向公司交付,但是没有办理变更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过户等手续的法律后果及瑕疵弥补——公司法解读 实践中我们需注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非货币财产,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将如何处理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常见。 比如,出资人用房屋出资,房屋已经向公司交付,但是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公司使用多年。公司于成立第三年分红,却没有分给用房屋出资的股东,主要因为公司认为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出资有瑕疵。用房屋出资的股东提起诉讼,认为公司已经有分红决议,每名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一股可以分得两万元,当初房屋作价占出资比例的百分之三十,应分得六十万元。对于这样一个诉讼,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认定出资是不是有效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如此处理: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在指定的时问之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那么,可以认定轻微瑕疵已经得到弥补,请求分红的权利可以支持;如果在指定的时间之内没有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可以认定其已经违反了出资义务。实际上,常常由于客观障碍,出资人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甚至有的情况下房屋都不是出资人的,但出资人以其自身名义出资,实际的房屋产权人知悉后主张房屋产权,在这样的情况下,出资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此时,当事人可以用其他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代物出资,不用房屋出资。如果能够代物出资,笔者认为其弥补了瑕疵。当然代物出资之后,还有一个房屋使用的问题。在房屋的使用上,实际上产生了另外一个房屋的实际使用关系,但其属于另外一个纠纷。如果最终也没有代物出资,将认定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请求分红,房屋实际使用纠纷另行解决。 还有一种相反情况,出资人用房屋出资,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分红的时候,公司未对该出资人分红。该出资人提起诉讼,法院将如何处理?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实际未交付,是一个严重的实质性瑕疵,也就是说,应属于公司的财产,其利益公司完全没有享受到。即使现在交付,公司在之前的两年内,也是没有享受到出资财产利益的。如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质性地履行出资义务,所以不能对其分红,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这是完全两个方向的出资瑕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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