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男子陈某被辞退后怀恨在心,本想烧公司收费停车场上的一辆车来报复泄愤,结果却引发了15辆车起火,最终酿成大祸。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8年前,陈某开始在阳朔县的一家置业公司当保安,近年来专门为公司的临时停车场收费。2016年7月起,公司承诺每月发给陈某等人300元伙食补助。令陈某没想到的是,当年8月底,公司以人事变动为由将其辞退,而7、8两月的伙食补助也不予发放,陈某因此怀恨在心。 2016年10月5日凌晨,陈某携带两小瓶汽油来到自己之前上班的停车场,想点燃其中一辆小车给公司一点教训。 他来到停车场后,选择了其中一辆小车,将其后轮下的地面浇上汽油,然后用树枝小心点燃。“顿时呼的一声就着火了,而且火势非常大,看到这么大的火我就慌了,接着我转身就跑了。”陈某回忆说。 虽然距离停车场仅数百米,但回到家的陈某并没有理会停车场的大火,而是回到房间继续睡觉。 第二天,做贼心虚的陈某早早就出了门,他把前晚所穿衣物、装汽油的瓶子等扔弃在别处,试图毁灭证据。然而,他放火的行为很快就被公安机关发现,经过审讯后,陈某主动认罪,并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经鉴定,事发当晚停车场内共15辆车起火,其中7辆车已烧毁报废,8辆车受损,损失合计约112.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剥夺其政治权利两年。 |